○○979月起支援雙醫院雙醫院骨科醫療業務,並於該院擔任骨科兼任主治醫師。甲○○996月底因執業處所變更至台北市瀚骨科醫療中心,因依法應向主管機關重新申請報備支援雙醫院之醫療業務,故甲○○向雙醫院雙醫院人力資源室報備停診,於申請報備期間,雙醫院亦暫停甲○○原於院內電腦系統的使用權限。




 




    醫院於9972日與甲○○約定,由甲○○支援該院醫療業務,支援期間自9971日起至100731日止,為期一年一個月。雙醫院於100
1 月底片面終止雙方之聘僱合約。




 




    醫院於10016日函覆甲○○以:因甲○○未完成支援報備程序即恢復門診,因之導致雙醫院無法申領甲○○違法看診期間(9975日至99712日)之醫療費用達183454 元。而雙醫院於甲○○1001月份之薪資中予以扣回。




 




    醫院自9710月份起即每月自甲○○醫師費中一定比例扣除回饋「院基金」及「科基金」,院、科基金比例各為百分之7.5,合計共百分之15




 




    本件爭執點:




 




﹙一﹚甲○○有無告知雙醫院已完成支援報備程序致雙醫院同意甲○○9975日恢復看診?




 




    ○○就系爭報備核准支援程序具有過失:




 




1.按醫師法第8-2條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另外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26條規定:「醫療機構之醫師,除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外,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應依醫師法第八條之二規定經事先報准,始得為之」,而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23條也規定:「服務機構之醫師於開業處所外,為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服務,非依法令規定,經報准支援及報經保險人同意,本保險不予給付」,且證人即雙醫院前任骨科主任吳○○也證稱:「(是否醫師都知道健保局如果沒有報備核准的話
,不會給付看診費用?)是的」。




 




    另外,依照甲○○所提出且為雙醫院不爭執之「台北市衛生局醫事人員前往其他機構執行醫療業務支援報備申請流程圖」可知,報備程序是先由申請機構取得邀請文件後,並經負責醫師同意後提出申請(網路或紙本),經分案審核後於5天內作業完畢,如申請內容符合,即予以網路線上核准結案(網路申請案件,免發紙本文,可逕查詢),或發文核備(紙本申請案件)。




 




    由上述規定可知,本件應由甲○○執業之瀚骨科診所向主管機關報准支援後,始得繼續於雙醫院醫院執行醫療業務。




 




2.查依雙醫院提出之電子郵件內容顯示,甲○○助理即證人陳○○早在99617日即去函雙醫院職員即證人殷○○表示:「請問你一般如果醫師要去他院支援,其貴院的同意支援函是我們要一併附上(也就是說我們要自己先打好?),還是骨科部會有自己的發函?若有,可以給我一個範本參考嗎?」,而證人殷○○於同年月22日即回函表示:「基本上是由他院發文給該院醫院請求支援(如附件),人資那邊會處理後續流程」;再參照證人吳○○證稱:「(一般延聘骨科部兼任主治醫師的程序?)我們要發聘書,都是醫院的人資處發的,報備的部分也是都是人資處在處理的,我的工作只是在挑選適當的主治醫師」、「(是否查核報備程序有無完成?)這也是人資處在查核的」、「(通知何時開始看診是誰決定的?)這也由人資處在決定的」等語。




 




    由上可知,就本件報備核准甲○○支援雙醫院之作業程序,應該先由雙醫院人資部門發聘書給甲○○,由甲○○依法報備核准後,再由人資部門查核是否已經報備完成,並決定何時開始看診。




 




3.依甲○○提出之聘請函所載,雙醫院(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是在9972日(星期五)以最速件發文聘請甲○○支援醫療業務,受文者為瀚骨科醫療中心(位於台北市大安區○○○2271樓),依照國內郵政作業程序,該函文應於翌日即9973日(星期六)送達,則縱使甲○○即於當日以網路申請報備,亦無法於雙醫院所指爭議期間開始之際(即9975日至99712日),即獲得醫療主管機關核准報備而得以於雙醫院從事醫療服務行為。




 




    何況,甲○○也自認「甲○○助理陳○○收到雙醫院醫院邀請函後,即有上網登錄報備支援,惟因瀚骨科醫療中心於997月初甫開業營運,可能因開業初期網路系統不穩定造成登錄未成功,甲○○方面於997 13日發現後即立即重新上網登錄報備」等情。




 




    ○○既明知需經報備核准,始能支援他院從事醫療行為,否則受支援醫療院所將無法申請全民健科保險給付,且其當時並有支援中心診所(即財團法人中心綜合醫院,支援日期自9977日起至100629日,支援報備送審時間9975日,核准日期9978日),竟未事先確認,而於報備未經核准前即前往雙醫院醫院從事醫療行為,導致雙醫院就前述爭議期間內甲○○所從事之醫療行為均無法申請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甲○○顯有過失至明。




 




    醫院就系爭報備核准支援程序亦有過失:




 




1.如前所述,甲○○固應依法申請報備核准,惟雙醫院人資部門亦應查核是否已經報備完成,始能決定何時開始看診。且依照前述「台北市衛生局醫事人員前往其他機構執行醫療業務支援報備申請流程圖」可知,雙醫院所屬人員亦可以網路方式查詢甲○○報備是否已經核准。




 




2.查證人即經辦本件報備核准程序之雙醫院職員殷○○到庭證稱:「(人資處黃小姐)她是請我跟甲○○確認是否要轉換職業登記場所的事情,如果要轉換要重新作支援報備的情形」、「(你還記得是哪一天嗎?)如果沒有記錯就是625日我申請停診的當日」、「(你知道一般支援報備的程序嗎?)我不是很清楚」、「(一般你如何在跟醫師確認有無支援報備完成?)在這件事情發生以前,這部分都是直接由人資處直接聯繫的,在這之前,我只有寫過是否繼續支援的申請書而已,沒有處理報支援報備完成的流程」




 




    「(所以你也不清楚在何種狀況下可以認定是支援報備完成?)在這件事情之前我不清楚,這件事情之後我才清楚」、「(人資處有無告訴你處理支援報備的相關流程?)應該是說人資處要我們去確認是否願意再擔任醫院的兼任醫師的動作,我只要回復人資處醫師是否願意,接下去支援報備的流程都是由人資處在處理」、「(你是否知道甲○○最後是什麼時間完成支援報備?)確切的日期我忘記了,但是人資處再過一個禮拜有打電話來跟我說,甲○○並沒有完成支援報備,我有在打電話給陳○○小姐,我有詢問她說支援報備是否還沒有完成,她回復說已經完成,我請她傳真過來資料,上面顯示是當天(即99713日)她才申請支援報備」等語。




 




    又證人吳○○也證稱:「(你知道在九十九年七月底有發生因為甲○○還未經報備核准先行看診,以致於無法聲請健保局給付費用的情形嗎?)我聽說是有這件事,也因為是報備程序的時間上的落差,應該是說甲○○該不該回來看診,是由醫院給他的訊息。例如我是四月三十日離開雙醫院,電腦就被醫院鎖住,五月一日起我就無法使用電腦看診」、「(按照你的意思,是醫院同意你看診,才會把你的電腦打開給你使用,是這樣嗎?)是的」、「(醫院可以查核醫師是否報備核准嗎?)我不知道是否可以,但是如果我沒有報備好,這應該都有紀錄可以看到,我不知道醫院可以用什麼樣的方式查詢,但醫院應該有確定之後,才會開放給醫師看診」等語。




 




    由此可知,雙醫院人資部門將本件醫師申請支援報備核准的事項交由對此業務不熟悉之職員殷○○辦理,殷○○99625日將甲○○停診後,人資部門至同年72日(星期五)始發函邀請甲○○支援醫療業務,之後人資部門未再確認報備是否核准,即決定甲○○9975日(星期一)恢復看診(自發函日起至恢復看診日僅3天),並同時開放診間電腦供甲○○使用,顯然雙醫院就系爭爭議期間內甲○○所從事之醫療行為均無法申請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一事,同具有過失至明。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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