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依上開實施計畫第3點規定,未領有國民年金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老人基本保證年金者始得請領該津貼每人每月1,000元補助。


 


    又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高雄縣政府得請求甲○○返還溢領福利津貼。本件高雄縣政府於9810月間接獲勞保局名單通報後,查知有溢撥福利津貼12個月予甲○○之情事,乃以981217日府社障字第XXXXXX號函通知甲○○,於9812月底前繳回系爭溢領款項,因甲○○提出申復,高雄縣政府乃另以99114日府社障字第XXXXXX號函通知甲○○,於99129日前繳回系爭溢領款項,如逾期不繳納,將自9810月份起之福利津貼中逐月扣除系爭溢領款項,揆諸前揭法令規定,及民法第334條抵銷之規定(即「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原處分依法核無不合。


 


    ○○主張高雄縣政府原處分有違依法行政原則云云,顯有誤解,不足採 取。


 


(四)至於甲○○主張本件係因高雄縣政府作業錯誤所致,高雄縣政府硬將責任歸責甲○○,並要甲○○繳回系爭溢領款項,有違信賴保護原則云云。


 


    惟按適用信賴保護原則須有信賴表現行為,而信賴表現是指受益人基於對該違法行政處分的信賴,作成不能回復或難於回復之財產處置,其間並有因果關係而言,始足證實或表徵其信賴;若僅為單純消極受領給付,而非積極為上開行為者,即難認有信賴表現,而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查甲○○受領上開福利津貼,純屬消極受領金錢,且該福利津貼具有高度可替代性及普遍使用性,甲○○領取後,縱因日常生活支用一空,亦非屬作成不能回復或難於回復之財產處置。


 


    則甲○○僅係消極受領系爭款項,於法律評價上,難認有何積極之信賴表現行為,而不符合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是甲○○此項主張亦不足採。


 


    綜上所述,甲○○之主張均不可採。高雄縣政府以981217日府社障字第XXXXXX號函及99114日府社障字第XXXXXX號函,通知甲○○繳回系爭溢領福利津貼12,000元,及甲○○若未於99129日前繳回該款項,高雄縣政府將逕從甲○○9810份起之福利津貼中逐月扣除系爭溢領款項,於法並無違誤。


 


    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甲○○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朱惠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