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係「信德齒輪技術社」(84年6月20日核准設立)負責人,經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中區分局比對勞保資料,發現被保險人即甲○○配偶林○佖(原名林○玲)於94年11月1日以該技術社為投保單位參加勞保,惟健保卻以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於臺中縣潭子鄉公所加保,與規定不符。
又該技術社迄未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請成立投保單位,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中區分局乃於97年11月7日以健保中承一字第0970024543號函通知信德齒輪技術社,請其辦理新成立投保單位及申報負責人、員工加保,並請於文到10日內確認回覆。
惟甲○○未依限回應,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中區分局遂於98年2月16日以健保中承一字第0984010736號函知該技術社,業已依規定逕予辦理成立投保單位,並為單位負責人及所屬員工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投保,另於98年3月18日開單核發保險費繳款單,補收甲○○最近5年93年3月至98年2月應以負責人身分加保之保險費計新臺幣78,026元及計收員工林○佖94年11月至98年2月保險費40,183元。
甲○○不服,申請審議,遭審定駁回,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中央健康保險局以甲○○負責人周○齊及其配偶林○佖為第一類被保險人,並向甲○○追繳最近5年內之保險費,是否合法?
本件甲○○經營「信德齒輪技術社」,依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資料顯示,設立登記日期為84年6月20日,負責人為周○齊,組織種類為獨資,則甲○○依上開規定,即屬上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之「雇主或自營業主」,為第一類被保險人,應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主動以所營事業即「信德齒輪技術社」為投保單位,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投保。
又甲○○之配偶林○佖(原名林○玲)依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於94年11月1日以「信德齒輪技術社」為投保單位,加入勞工保險,嗣於98年2月27日退保,可證林○佖依上開規定,係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之「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甲○○應於全民健康保險84年3月1日施行後,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
朱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