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飛公司就王○○任職滿第2年,既僅發給王○○薪資13.5個月,而有短發半個月月薪之情事,則王○○請求川飛公司給付短發之半個月月薪4萬5,000元,及自99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二)王○○請求川飛公司給付50萬股之川飛公司公司認股權並交付認股權憑證,有無理由?
按發行人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退回其案件:
一、 最近連續2年有虧損者。但依其事業性質,須有較長準備期間或具有健全之營業計畫,確能改善營利能力者,不在此限。
二、 二資產不足抵償債務者。
三、 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3年者。
四、 四對已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而有未履行發行及認股辦法約定事項之情事,迄未改善或經改善後尚未滿3年者。
五、 其他本會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
發行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檢具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申報書,
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發行人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經董事會3分之2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2分之1之同意,並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訂定下列有關事項:
一、 發行期間。
二、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三、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及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本法第28條之2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四、 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五、 五履約方式;上市或上櫃公司應以發行新股或交付已發行股份擇一為之。但興櫃股票、未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以發行新股為之。
六、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七、 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得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但以認股時公司章程載明有足以供認購股份數額者為限。
八、 行使認股權之程式。
九、 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十、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0條、第55條第1項、第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可知上市公司欲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時,除須無前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0條所列舉之反面事項外,並須經董事會3分之2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2分之1之同意,始得行之,且應以發行新股或交付已發行股份擇一履行。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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