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至所謂僱傭則係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之契約而言。僱傭之目的,僅在受僱人單純提供勞務,有如機械,對於服勞務之方法毫無自由裁量之餘地。兩者之內容及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均不相同。


 


    又勞動契約之從屬性,具有下列內涵: 人格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對自己作息時間不能自由支配,勞務給付之具體詳細內容非由勞務提供者決定,而是由勞務受領者決定,受僱人需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非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受僱人不能用指揮性、計劃性或創作性方法對自己所從事工作加以影響。 組織上從屬性:受僱人完全被納入雇主之生產組織與經濟結構體系內,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又公司之員工與公司間係屬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應以契約之實質關係為判斷,即以渠等間勞務供給契約於提供勞務時有無時間、場所之拘束性,及對勞務給付方法之規制程度,雇主有無一般指揮監督權等因素,作一綜合判斷。


 


    經查,甲○○自受僱新公司之始,即擔任新公司公司總經理職務,為兩造所不爭執,甲○○雖否認伊對新公司公司業務及人事等有主導權限云云,然查,依新公司提出原告不爭執真正之新公司公司組織架構圖觀之,甲○○於新公司公司任職,下轄包括業務部、船務部、採購部、開發部和展示室等部門,所轄部門幾乎為整個新公司公司。


 


    甲○○並自承伊就新公司公司業務部分,自接單、生產至交貨等事務確屬依職權執掌範圍內工作等語,且不爭執其得自行尋找合作之原料廠商等節,是新公司抗辯其如何爭取訂單、訂單金額大小、數量多寡、接單後營運成本如何等均係經甲○○就毛利成本彙算後決定等語,堪可採信。


 


    再者,甲○○自承伊負責面試所轄部門主管,至各部門所屬員工,則由各該部門主管負責,且各部門主管面試後之結果,須呈請伊複核後,再呈請董事長核可等語,則以甲○○實際面試各部門主管,並對各部門是否錄用經面試之員工有核可權限,參以依新公司提出甲○○不爭執真正之員工請假卡所示,新公司僱用之員工請假除經人事主管核批外,僅需經甲○○核可,嗣甲○○於971125日自請離職後,方由新公司法定代理人核可等情以觀,亦可認甲○○於新公司公司人事確有統御權限。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