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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等六人分別為勞保被保險人詹焜的配偶與子女。詹焜原以美和飯店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嗣於民國831019日由美和飯店申報退保。


 


    9032日再由臺中市舊貨服務職業工會(下稱舊貨工會)申報加保。嗣詹焜於90124日因尿毒症引發腦中風死亡,其受益人之一即乙○○901210日申請死亡給付,經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局審查後否准所請給付。


 


    ○○不服,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遭審議駁回,乙○○仍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撤銷原審定及原處分,並命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嗣經勞工保險局重新審查,以詹焜無相關從業資料或證明人提具證明可稽,難謂其有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之事實,乃以911226日保承職字第09110391140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仍自9032日起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並否准所請死亡給付,另被保險人前所請殘廢給付亦應返還勞工保險局。


 


    ○○等六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遭原審判決駁回。甲○○等六人遂就原審駁回其對勞工保險局部分之訴,提起本件上訴。


 


    ○○等六人主張被保險人詹焜於9032日依規定加入舊貨工會時,業經工會審查機制認詹焜具有從事撿拾舊貨工作之事實,而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加保。


 


    勞工保險局既委託工會作資格審查,事後卻說加保無效,則工會及勞保局均應與有過失而需負連帶責任,而非硬將過失推給勞工,為不合理之對待。


 


    抑且,勞工保險局亦曾派員訪查詹焜之家屬及鄰居,並經其證明詹焜確有工作之事實。況當詹焜於901120日領取殘廢給付時,勞工保險局亦並未就詹焜是否具有工作能力及事實提出質疑,或派員訪查,即是默認其有工作之事實。


 


    詎事後卻於90124日詹焜死亡後,家屬向勞工保險局提出死亡給付之申請時,始追溯加保無效,實有違誠信原則。


 


    又勞工保險局單憑醫理推定即否定舊貨工會之資格審查機制及詹焜家屬與張賜之證詞,其證據薄弱,理當撤銷。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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