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年滿60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第2項)本條例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78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第58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一、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三、符合本條例第58條第2項第5款或第7項者,檢附工作證明文件。」,亦足見申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係屬書面之要式行為,如被保險人提出之申請書業已載明所擇取之給付項目,無須別事探求者,勞保局即應以該申請書面所表示之意思為基礎為核定,無從反其文字記載之意思而為核定。
(四)觀之勞保局印製供被保險人用以申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明列申請給付項目之種類如下:1、「老年年金給付(含展延老年年金給付)」;2、「減給老年年金給付(限55歲以上,未滿60歲)」;3、「一次給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等3種,而甲○○之申請書乃清晰勾選申請一次給付之選項,並於被保險人確認無訛欄位,蓋用其印章為證,有卷附甲○○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在卷可憑。
是甲○○既已明確表示所擇取之給付項目,要無別事探求之必要,勞保局自無違背其意思而為核定,而應予以變更之情事。
再依前引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之規定,被保險人兼具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雙重資格者,固得擇取其一給付項目為申請,但如經保險人核付後,即不得變更。
本件勞保局依甲○○書面申請之一次給付予以核定後,已於100年3月3日將保險給付金額匯入甲○○指定之銀行帳戶內,則甲○○迄同年3月14日始申請變更給付項目,自與上開規定有違。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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