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壽險理賠訴訟 (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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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94912日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其子陳錦為被保險人,向泰安產物投保「泰安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300萬元,乙○○○為該保險契約之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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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至乙○○另主張新光人壽要求其於9747日簽署同意書之條款內容,因違反誠信原則且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該條款無效,乙○○不受該條款之限制,仍得向新光人壽請求給付保險金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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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爭保險契約所稱之癌症(即惡性新生物)手術之保險給付未就「手術」為定義,業經認定如上,因此,依保險法第54條第2項對於保險契約之解釋,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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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於民國8297日以自身為被保險人向新光人壽投保新光吉祥如意終生壽險附加綜合給付附約與住院醫療保險特約、新光防癌終生壽險(下稱系爭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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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惟因其係失智老人且重劃區範圍甚廣,致未能尋得出口,乃行至該重劃區偏遠邊界角落之系爭陳屍地點圍籬下,欲行攀爬圍籬離去,致造成額頭及雙膝均因攀爬圍籬而受有表皮出血之擦傷,惟不慎跌落後右後頭部著地致受有右後頂部挫傷而仰躺該地,因該地點偏遠且劉欽因病住院年老體力衰弱致未及呼救,再加以天氣炎熱高溫又無水分補充,致劉欽於無人施救之情形下因熱衰竭導致心臟衰竭而死亡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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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雲林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上雖記載劉欽之死亡方式為意外死亡,惟法醫學上所稱意外死亡,其範圍較保險學及保險法為廣,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所載之意外文句尚不能證明即為保險法上所指之意外,乙○○○自仍應就劉欽係遭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死亡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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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為劉欽的配偶。被保險人劉欽前向國泰人壽投保「國泰鍾愛還本終身壽險」,約定保險期間自民國88726日至終身(99歲),繳費期間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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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林生係因當場被困在車禍後燃燒之車體內,而致全身性燒傷死亡;至其所受之頭部外傷、顱骨骨折之傷害,是否亦會導致其發生死亡之結果,則無從得知等情,既經認定如前,則依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本件林生被燒傷致死此原因已符合「主力近因原則」,自亦足認定明確。是本件所續應審究者,即為此死亡原因是否符合系爭保險契約所約定因火災致死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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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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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之夫林生前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泰安產物投保,保險期間為民國98329日起至99329日止、受益人為其配偶甲○○之泰安產險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及其附加條款(下稱系爭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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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雖稱:丙○○為癌末病人,血氣已衰,簽名字體亦會跟原本字跡有別云云,然甲○○既主張系爭契變書申請時間均為94727日至同年月28日間,時間極為相近,則何以285保單契變書上丙○○之簽名,仍足辨認係丙○○所親簽,272保單契變書則否,是甲○○上開所辯,尚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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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惟自系爭鑑定書所附筆跡鑑定說明右欄比對資料上「丙○○」簽名筆跡及其背景觀之,核應為南山人壽分別於83316日、85103日及91321日受理丙○○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之簽名,南山人壽所辯,尚非有據,況南山人壽並未舉證證明272保單契變書係丙○○所變更,其所辯自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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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82322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南山人壽投保「新二十年期增值分紅養老壽險」即272保單及「南山康樂限期繳費終身壽險」即285保單,並指定身故受益人為甲○○及戊○○(為丙○○之父)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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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本件甲○○391024日出生,學歷為國中肄業,自64年間起至95年間止從事水電維修工作,自9561日起至95128日止,擔任幼稚園娃娃車駕駛及水電維修總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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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民法第246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金錢債務並無不能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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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眼尖的網友不知是否發現,Richard最近在寫保險理賠訴訟案例時,有些保險公司會一直重複出現,與Richard之前的雨露均霑方式不同,各位知道是什麼原因嗎?在答案未公布前,大家可以猜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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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駕駛人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中,依該法第八條之規定,係屬被保險人,而受害人於責任保險關係中乃所謂之第三人,此與所謂之被保險人或保險人均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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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個人體質容有差異,雖有逾越一般標準,亦未可逕認健康狀況有異常,此觀本院97年度宜保險簡字第4號民事卷宗所附陽明醫院97818日陽大附醫歷字第0970005254號函檢附之病患就醫摘要回覆單顯示,甲○○95914 日之就診,其症狀較似急性腸胃炎,其他生化檢查皆正常等語自明,是難認甲○○漏未告知此事項與甲○○961229日因治療大腸瘜肉所生保險事故之發生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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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商美邦人壽已於97417日援引保險法第64 條規定,以存證信函解除如前述所示之保險契約,三商美邦人壽依法不負任何給付義務等語,資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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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立保險契約,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倘若要保人未據實說明,而因大腸瘜肉住院四天,申請理賠時,反被保險公司主張要保人未告知,要解除保險契約,要保人該如何呢?請看下列這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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