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雲林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上雖記載劉欽之死亡方式為意外死亡,惟法醫學上所稱意外死亡,其範圍較保險學及保險法為廣,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所載之意外文句尚不能證明即為保險法上所指之意外,乙○○○自仍應就劉欽係遭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死亡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另國泰人壽於劉欽死亡後固仍有對甲○○扣繳保險費,惟事後已將部分溢收保險費退還甲○○,現尚未退還甲○○之未到期保險費確尚有7,560元。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依國泰人壽平安保險附約第3條「保險範圍」約定:「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的保險期間內,因遭受第2條之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身故、殘廢或醫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又第2條第5項約定:『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的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復按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保險法第131條亦定有明文。


 


    本院經依國泰人壽聲請調取被保險人劉欽死亡相驗卷宗核閱結果,劉欽係於9877日下午1757分許在雲林縣北港鎮○○123號旁農地(雲林縣北港中國醫藥大學市地重劃工程),為該處工地主任楊周巡視工地時發現劉欽仰躺在工地圍籬下,並已死亡。


 


    而經該署檢驗員檢驗屍體結果,劉欽屍體已腫脹腐敗,但僅有右頂骨部分挫傷、表皮出血,額部擦傷、表皮出血及兩膝部擦傷、表皮出血之輕微傷害,且劉欽又係失智老人並於住院期間走失,因而推定「1.死者住院中不假外出,死於農田裡。2.推定天氣炎熱、飢渴引發熱衰竭死亡」。


 


    而依卷內現場圖及現場照片所示,該重劃區工地四周均設有高度超逾一人身高之鐵製圍籬,劉欽仰躺陳屍地點又係緊臨於該重劃區工地內圍籬下草叢中,發現報案人楊周並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該工地裡面還有農地,所以有留幾個缺口讓農民可以進出」「(陳屍地點)該角落比較偏遠,剛好在最邊界的地方」。


 


    則再參酌上開劉欽所受額頭、右後頂部及雙膝均有表皮出血之擦挫傷及劉欽乃係失智老人於住院期間走失,而經家屬於9873日向警方報案協尋等情,足以推論劉欽乃係自醫院走失後誤入設有高大圍籬之重劃區工地內。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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