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因其係失智老人且重劃區範圍甚廣,致未能尋得出口,乃行至該重劃區偏遠邊界角落之系爭陳屍地點圍籬下,欲行攀爬圍籬離去,致造成額頭及雙膝均因攀爬圍籬而受有表皮出血之擦傷,惟不慎跌落後右後頭部著地致受有右後頂部挫傷而仰躺該地,因該地點偏遠且劉○欽因病住院年老體力衰弱致未及呼救,再加以天氣炎熱高溫又無水分補充,致劉○欽於無人施救之情形下因熱衰竭導致心臟衰竭而死亡甚明。
此並有該署檢察官相驗報告書亦載明「足認死者應係不慎跌落上開工程區域內,因熱衰竭導致心臟衰竭致死」而為同一認定可參。
則劉○欽乃係因攀爬重劃區工地圍籬而不慎跌落致受有額頭、右後頂部及雙膝均有表皮出血之擦挫傷,即屬系爭平安保險附約第2條第5項所約定之因外來突發事故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
且因天氣炎熱又未及時獲救,因而致熱衰竭導致心臟衰竭而死亡,即屬符合該附約第3條之因遭受第2條之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身故情形,國泰人壽依約即應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國泰人壽雖以熱衰竭導致心臟衰竭而死亡乃係疾病所致為辯,惟按人之死亡均係因內部重要維生器官喪失功能所致,因心臟衰竭死亡,其表徵固為心臟衰竭,然導致心臟衰竭者有因自體心臟疾病所致者,亦有因外來傷害所致者,非得遽以死因為心臟衰竭,即謂係屬內在疾病,而須探究判斷其實質上可歸究之發生原因為何。
是揆之上開說明,綜合本件所有相關事證所示,劉○欽該因熱衰竭導致心臟衰竭乃係因外來突發之攀爬工地圍籬而不慎跌落受傷,因未獲及時救助之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並非因劉○欽內部本體自行生成之病症,劉○欽縱因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胃出血及失智症等疾病,因而影響其呼救或無力等待救援之時間而減少其獲救機率,但均係間接及次要致死條件,苟無攀爬工地圍籬而不慎跌落受傷之外來事故,依一般情形,劉○欽縱有上開高血壓、心臟病等內在疾病而住院,亦不會因而生有本件熱衰竭導致心臟衰竭病狀,足見其主要、直接之致死原因,並有最重要之相當因果關係者乃係攀爬工地圍籬而不慎跌落受傷之意外事故所導致。
從而,乙○○○主張被保險人劉文欽死亡原因乃係因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自屬有據,國泰人壽自應依約給付保險金。
綜上所述,本件被保險人劉○欽死亡原因乃係因攀爬工地圍籬不慎跌落受傷而未及時獲救,致熱衰竭導致心臟衰竭死亡之外來突發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國泰人壽依約即應給付約定保險金60萬元予其指定受益人即乙○○○。
另被保險人劉○欽死亡保險事故發生後,系爭保險契約即行終止,國泰人壽即無受領其後所繳納之保險費之法律上原因,而國泰人壽復對其溢扣甲○○所代繳之保險費尚有7,560元並未退還之事實亦不爭執,從而甲○○本於保險契約約定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國泰人壽應給付乙○○○60萬元、給付甲○○7,56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國泰人壽之翌日即99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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