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主張張○○受僱於甲○○經營之清心福全飲料店擔任店員,業務範圍包含飲料之外送服務,張○○於9848日下午4時許,騎乘重型機車外送飲料,沿桃園縣楊梅鎮永平工商旁小路下坡往永平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永平路480號永平工商前下坡路段時,本應注意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煞停之距離,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無缺陷、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直行追撞同向車道前方乙○○所騎乘之重型機車,致乙○○受有顱內出血併左側肢體活動功能障礙之傷害。




 




    張○○因上開業務傷害犯行,經原審交通法庭以98年度壢交簡字第349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卷核對無訛,應堪信為真實。




 




    乙○○主張甲○○應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等語,而甲○○就原審判決認乙○○請求之醫藥費用175,976元、勞動能力損失5030,530元、治療及復健所支出停車費用7,900元之數額,並不爭執,僅就其對張○○之選任及監督職  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乙○○請求自98813日起至10042日止之看護費、乙○○就損害之擴大與有過失、請求之慰撫金過高部分為爭執,並以前開情詞置辯,茲就甲○○爭執之部分,論述如下:




 




(一)甲○○對於張○○之選任及監督職務之執行,是否已盡相當之注意?




 




1.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使用主對於被用人執行業務本負有監督之責,此項責任,並不因被用人在被選之前,已否得官廳之准許而有差異,蓋官廳准許,係僅就其技術以為認定,而其人之詳慎或疏忽,仍屬於使用主之監督範圍,使用主漫不加察,竟任此性情疏忽之人執行業務,是亦顯有過失,由此過失所生之侵權行為,當然不能免責。




 




    法律上所謂僱用主必須注意之趣旨,係預防受僱人執行業務發生危害之意,故注意範圍,除受僱人之技術是否純熟而外,尚須就其人之性格是否謹慎精細亦加注意,蓋性格狂放或粗疏之人執此業務,易生危害乃意中之事(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041號、20年上字第568號判例參照)




 




    另僱用人主張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而主張不負賠償責任者,按諸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應由僱用人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2.乙○○主張張○○受僱於甲○○,張○○撞傷乙○○時係執行外送飲料職務之事實,為甲○○所不爭執,是乙○○主張甲○○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張○○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3.甲○○雖辯稱其根據張○○所提供之學經歷、家境清苦努力好學、無不良紀錄、嗜好等情及政府所認可之駕駛執照,始僱用張○○,考量現今社會情況及目前一般飲料店聘請人員外送服務之條件,大學生之知識程度及政府許可之證照,一般飲料店均會加以聘用,其選任張○○時,於客觀上應可認已盡其注意義務。




 




    張○○於飲料店工作時認真及謹慎,不曾有任何疏失情況,又甲○○平常就有宣導交通安全及衛生管理,並於飲料店內牆上貼注意安全等標語,要求在市區內車速要低於40公里,平時對每一員工,一再提醒及宣導工作安全,尤其外送人員更一再叮嚀外出之交通安全,本件事故發生於下午4時,非外送尖峰時間,其亦未要求外送員工於一定時間內送達或其他任何超速及其他不合理之要求,是應認於現時之社會環境及標準下,對張○○職務之執行,已盡監督義務,不應負賠償責任云云,並援引證人即其所僱副店長周○○及張○○之證詞為證。




 




   惟查,張○○受僱甲○○時為學生,並有機車駕駛執照,固為乙○○所不爭執,惟在學學生或其家境清苦等情,為其學習及家庭背景,或為其打工之緣由,而駕駛執照,則為政府就張○○之駕駛技術認定其得於道路上騎用機車而已,尚不足以上開情事,認其適合擔任飲料店外送人員之工作。




 




    證人周○○雖於本院證稱:我比張○○早受僱,當時是工讀生,負責泡荼,張○○是泡茶兼外送,甲○○面試時有問有無駕照,因為我沒有駕照,所以泡茶;平均一天要跑五、六十家外送,中午外送比較多,下午沒有什麼外送,當初店裡應該有五、六個工讀生,甲○○都在店裡,有時候在廚房泡茶或外送。




 




    甲○○有要求安全及衛生,例如廚房要小心熱水,外送要騎慢一點,不要騎太快等,大家在時甲○○會下來講,平常時候就講;員工包括工讀生外送被開罰單如何處理,我不知道,還沒有被開過,現在有規定開罰單要自己處理,97年間沒有發生過,應該要自己處理;店裡有規定,有貼在牆壁上,規定的內容包括罰單要自己處理,騎車在市區內時速要40公里,大卡車經過要讓大卡車,騎巷子內要騎慢一點,規定還蠻多的。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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