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為劉欽的配偶。被保險人劉欽前向國泰人壽投保「國泰鍾愛還本終身壽險」,約定保險期間自民國88726日至終身(99歲),繳費期間為15年。


 


    除上開主契約外並另附加平安保險附約,附約中約定就被保險人本人之意外身故,國泰人壽應理賠新台幣(以下同)60萬元,並指定乙○○○為受益人。


 


    上開保險契約之保險費均係由劉欽之女即甲○○以信用卡自動扣繳方式按期繳納。


 


    被保險人劉欽於98627日因十二指腸出血至雲林縣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住院治療,然於9873日劉欽家人於醫院遍尋不著劉欽,迄於同年月7日下午始經人發現倒臥於雲林縣北港鎮○○123號旁之醫院後方農地內,並已死亡。


 


    經警報請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法醫相驗屍體後,證實為意外死亡,其死因為心臟衰竭及熱衰竭。


 


    ○○○向國泰人壽請求理賠,國泰人壽僅給付上開保險契約主契約保險金額15萬元,惟就附加之平安保險附約意外身故保險金60萬元部分,國泰人壽拒不理賠。


 


    另本件保險劉欽於9877日意外身故後,國泰人壽仍持續向甲○○扣繳「國泰鍾愛還本終身壽險」、「國泰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之保險費,除事後已退還保險費11,853元外,尚有7,560元溢扣之保險費尚未返還。


 


    於是甲○○、乙○○○提起訴訟,請求國泰人壽應給付乙○○○60萬元、給付甲○○ 7,56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國泰人壽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國泰人壽則主張:被保險人劉欽於9877日死亡,依雲林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記載,直接引起死亡或傷害為「心臟衰竭、熱衰竭」,並函覆國泰人壽時並說明「經相驗死者劉欽身上除些微擦挫傷外,並無遭人毆打之痕跡,研判死者劉欽因不慎跌落雲林縣北港鎮中國醫藥大學市政重劃區內,因熱衰竭導致心臟衰竭死亡。」


 


    顯見劉欽係因熱衰竭導致心臟衰竭死亡,而非因遭受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並因該傷害導致死亡,國泰人壽依約自不負意外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朱惠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