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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眼尖的網友不知是否發現,Richard最近在寫保險理賠訴訟案例時,有些保險公司會一直重複出現,與Richard之前的雨露均霑方式不同,各位知道是什麼原因嗎?在答案未公布前,大家可以猜看看。


 


    ○○871118日以其為被保險人,向南山人壽投保南山康寧終身壽險,附加系爭意外險附約,系爭意外險附約保險金額共計857739元。


 


    ○○95128日上班期間在A型梯上發生跌落意外,致腦部左顱內出血、頸椎、多處骨折、及右臂神經叢損傷等傷害,而遺有失能症狀,經南山人壽核屬暫時完全及繼續性之殘廢,致不能從事有關其職業上之任何工作,符合系爭意外險附約第7條賠償金額表所列第8項之失能星期償金條款約定,而在殘廢期間內,給付每週完全不能工作保險金即失能星期償金6433元共52週之限額予甲○○


 


    之後,甲○○97416日交齊證件向南山人壽申請理賠系爭意外險附約第7條賠償金額表所列第10項之殘廢給付年金,惟遭南山人壽拒絕。


 


    ○○只好提起訴訟,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 系爭意外險附約第7條賠償金額表第10項約定之內容是否有效?


 


    ○○雖抗辯:系爭意外險附約第7條賠償金額表第10項約定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第3款、民法第246條第1項前段及保險法第541條第1款規定,而為無效云云。


 


    惟查:爭意外險附約第7條賠償金額表第8項約定:「暫時完全及繼續性之殘廢,致被保險人於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不能從事有關其職業上之任何工作,則在殘廢期間內...星期償金」,係以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造成「暫時」完全及繼續性殘廢,致不能從事「有關其職業上之任何工作」,為被保險人請求給付星期償金之要件。


 


    同條第10項約定:「永久完全及繼續性殘廢致被保險人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或職務,以獲得薪酬及利潤,亦不能致力任何事業,則在給付第8項星期償金52星期後,本公司將於被保險人永久完全繼續性殘廢期間內,每月月底給付年金的12分之1,但以不超過10年為限」。


 


    則係以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造成「永久」完全及繼續性殘廢,致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或職務」,以獲得薪酬及利潤,亦不能致力「任何事業」,為被保險人請求給付殘廢年金之要件,綜觀兩者之約定有輕重之別,被保險人因傷殘程度不同,理賠級距亦有不同,尚屬合理。


 


    且「永久完全及繼續性殘廢」致「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或職務,亦不能致力任何事業」之要件,並非難以達成,難謂有何違反公平及誠信原則之情事,是以,甲○○抗辯系爭意外險附約第7條賠償金額表第10項約定,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第3款「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及保險法第541條第1款「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規定,而為無效云云,不足採取。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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