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針對『賣價收入減去當初投入時的成本』來說,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2點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之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其原始取得成本低於下列收盤價或淨值者,得以該收盤價或淨值計算其成本:
目前分類:稅務規劃 (552)
- Nov 29 Sun 2009 10:32
工商時報98年11月25日的報導(下集)
- Nov 26 Thu 2009 16:21
工商時報98年11月25日的報導(上集)
- Sep 17 Thu 2009 09:08
死亡前之贈與未申報遺產稅被處罰(下集)?
所謂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違規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或行為人對於構成違規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而言;所謂過失係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或行為人對於構成違規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而言。
- Sep 15 Tue 2009 10:10
死亡前之贈與未申報遺產稅被處罰(中集)?
- Sep 13 Sun 2009 16:58
死亡前之贈與未申報遺產稅被處罰(上集)?
- Jul 26 Sun 2009 14:11
國稅局設算公司利息收入違法(下集)
參諸一般長期放款利率基於期間風險之考量,其利率均高於短期放款利率,本件上訴人將資金貸與上開關係企業,借款期間俱長達1年,而其於系爭年度向萬通、彰化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所為之借款,絕大多數為90日至180日之短期放款,有中華公司製作之資金貸與他人明細表、存借明細表在卷可稽,亦見中華公司以上開短期放款利率作為系爭加碼利息之基礎,顯與其公司所訂資金貸與他人之利率以其貸與時前1個月借款平均利率加3碼(0.75%)計算,俾確保公司利益之精神有悖,客觀上殊難謂無收取較行情偏低之利息情事。
- Jul 24 Fri 2009 08:43
國稅局設算公司利息收入違法(中集)
財政部並據所得稅法第80條第5項規定,制訂查核準則。又依查核準則第116條第2項規定:「本準則中華民國93年1月2日修正發布之第36條之1、第76條、第78條第1款第12目與第2款第12目及第85條第2款施行前,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 Jul 22 Wed 2009 09:44
國稅局設算公司利息收入違法(上集)
中華公司民國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申報利息收入10,515,730元,國稅局初查以中華公司將資金貸與關係企業臺灣倉智公司、宏禹興業公司,約定按月計收利息,利率依貸與時中華公司前1個月借款平均利率加3碼(0.75%)計算,自行計算利息收入10,349,663元,核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規定不符,乃予以調增利息收入1,443,655元,核定本期利息收入為11,959,385元,全年所得額5,844,871元,應補徵稅額725,609元。中華公司不服,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 Jun 25 Thu 2009 11:50
工商時報的報導(6月22日)(下集)
上述文章主要是講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的『贈與』與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5條『視同贈與』的不同。
這裡Richard先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視同贈與』的條文引出來:財產之
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 Jun 23 Tue 2009 20:20
工商時報的報導(6月22日)
- Jun 20 Sat 2009 10:32
運用保單貸款,降低遺產淨額(下集)
而被繼承人有無未償債務,係以繼承事實發生時定之,被繼承人林○美死亡時,系爭質借金額之借款債務尚存在,自不應因事後債權人國泰人壽公司於給付保險金額時,有無行使其質權(即自給付被繼承人指定之受益人之保險金額中扣除系爭質借金額)而得認被繼承人無該未償之債務。
- Jun 17 Wed 2009 08:30
運用保單貸款,降低遺產淨額(中集)
又依一般保險運作實務保單質借款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係從保險給付中扣除(本案亦是如此),保險公司端無捨棄自保險給付扣款而另增勞費向被繼承人遺產求償之情事,本件被繼承人生前向國泰人壽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被上訴人為受益人,依遺贈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從而保單質借款債務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自保險給付中扣除,即非終局歸屬遺產負擔甚明,自無從遺產總額中再行扣除可言。
- Jun 15 Mon 2009 09:21
運用保單貸款,降低遺產淨額(上集)
- Jun 13 Sat 2009 08:57
未盡扣繳義務,被罰三倍(下集)
故該條款所謂「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其中所指之「期限」自應以該款前段所指「限期責令補繳」處分之「限期」為準,與其補繳稅款在行政救濟之程序中,因有利於行為義務人之救濟結果出現,致台北市國稅局須遵照訴願或裁判之內容,重新檢附繳款書之程序性處理,分屬二事。
- Jun 09 Tue 2009 09:18
未盡扣繳義務,被罰三倍(中集)
- Jun 07 Sun 2009 19:51
未盡扣繳義務,被罰三倍(上集)
- Jun 04 Thu 2009 09:35
工商時報的報導(6月2日)
- Jun 02 Tue 2009 08:56
經濟日報的報導(下集)
- May 30 Sat 2009 20:37
經濟日報的報導
5月28日經濟日報,有關於經營之神王永慶遺產的報導,對於該篇報導,Richard以藍色的字體顯示。對於該報導中,有關於紅色的部分,Richard待您看完文章後,我會在此文章的後面,補充給各位了解。
- May 13 Wed 2009 08:16
申報遺產稅漏報債權,被處罰緩(下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