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都知道,人壽保險契約,有約定受益人之死亡給付,是不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計算。所以許多富有人家,很喜歡利用此管道來創造現金、節省稅負。


 


    甚至有的人不過癮,利用保單貸款創造負債,如此一來,則節稅效果更加驚人。但是國稅局對於這樣的行為,當然不予認同,認為保單貸款所創造出來的負債,必須從身故保險金中扣除,扣除後的淨額,才不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計算。然而國稅局這樣的觀點,行政法院是否認同呢?請看下列這一則案例。


 


    美(即被繼承人)於民國881127日死亡,甲○○於89824日申報遺產稅,經國稅局初查核定遺產總額為58,138,902元,淨額為33,644,608元,應納稅額8,795,720元,並以甲○○漏報遺產額1,840,133元,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按所漏稅額607,244元,處以1倍之罰鍰。


 


    甲○○不服,就人壽保單抵押借款未償債務部分提起訴訟。原因是林美(即被繼承人)有一張國泰人壽的保單,有保單貸款70萬元,在林美身故時,仍未償還。


 


    甲○○在申報遺產稅的扣除額時,將這70萬元列入計算,但國稅局認為依據國泰人壽保單借款借據之借款規約:係要保人(即被繼承人)以保險單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向該公司借款,借款償還前,倘因保險契約滿期或保險事故發生或其他事由,該公司須給付保險金或解約金時,該公司得由應給付保險金或解約金中扣除借款之本息。


 


    該理賠款符合遺贈法第16條規定核為不計入遺產總額,相對該貸款為其減項,僅受益人減少受益款,非繼承人承擔債務。


 


    國稅局更主張依遺贈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所稱未償債務應以終局由遺產負擔者為限,方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果若是項債務顯然已非由遺產終局負擔,更令其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與遺贈法以淨遺產額為稅基的制度本旨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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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