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壽險理賠訴訟 (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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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國軍臺中總醫院病歷摘要「主訴症狀期間」欄記載「(97年) 3月中即開始腰痛,挺不直; 2天前症狀加劇,故入ER(急診)」云云,惟查腰痛乃普遍概括之描述,且常見於非椎間盤突出患者之一般大眾,甲○○於97519日(即其跌倒之日)前,既無腰痛加劇之症狀,堪認其病情仍在穩定控制之狀態,並無惡化情形,全係因跌倒而使其病情惡化加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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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保險法第 131條所稱之意外傷害,乃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而言。該意外傷害之界定,在有多數原因競合造成傷殘或死亡事故之情形時,應側重於「主力近因原則」,以是否為被保險人因罹犯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在原因以外之其他外來性、突發性(偶然性)、意外性(不可預知性)等因素作個案客觀之認定,並考量該非因被保險人本身已存在可得預料或查知之外在因素,是否為造成意外傷殘或死亡事故之主要有效而直接之原因(即是否為其重要之最近因果關係)而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16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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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主張:伊為陸軍第XX軍團軍團砲兵第58指揮部防空第 XXX群官兵,訴外人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於民國(下同)97年間與明台產物簽訂「國軍官兵團體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伊為被保險人之一,保險期間自9711日零時起,至97123124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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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爭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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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起訴主張:伊於民國83923日及8496 日,分別與國泰人壽簽訂國泰美滿人生312 終身壽險契約,約定保險期間均自簽約日起至終身,並均附加傷害保險附約(下稱傷害保險附約),保險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38萬元及2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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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判例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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