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宮頸裂傷大量出血並非由「在人身內部經過相當時間醞釀逐漸形成之疾病」所造成,不論其係因何種外在原因所造成,均非「疾病」所得能引起,而係外在原因所致,且一般生產過程不必然發生子宮頸裂傷大量出血死亡,具有突發性、偶然性與不可預見性,故盧○○顯然係因遭受意外傷害而死亡,確為南山人壽承保之保險範圍。
南山人壽以下列辯詞置辯:
一、按系爭附約第3條第2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詳言之,意外傷害事故至少必須滿足外來性及突發性兩要件。乙○○等四人應就有利於己之事實,即盧雅雯遭遇「非疾病」且「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並造成死亡結果之事實,負舉證之義務。本件事故是否係由意外所導致,迄今仍不明確,基於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此不利益自應由負舉本證義務之乙○○等四人負擔。
二、經查,原告申請保險金理賠時,所提出之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開立之死亡證明書上勾選盧○○之死亡種類為「病死或自然死」,而非勾選意外死亡,可證明盧○○之死亡並非導因於意外事故。
次查,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所作成之二次鑑定意見書,僅能證明盧○○係因子宮頸破裂而死亡,但仍無法明確證明簡○○醫師是否有醫療過失。前開二次鑑定意見就盧○○臨床症狀及可能病症之描述文字幾乎相同,但最後卻導出迥然相異之結論,造成南山人壽極大困惑,實有再次送鑑定之必要。乙○○等四人並未提出新的證據,疑義依然存在而未釐清,若據此即認為簡○○醫師具有醫療過失,實難讓南山人壽信服。
三、再者,有許多疾病是急性或突發性的,即使如乙○○等四人主張,疾病係長時間醞釀及逐漸形成之結果,盧○○是否因其內在疾病而引發系爭事故。退步言,縱認為盧○○無相關病史,伊因懷胎生產而造成子宮頸破裂之結果,不當然可以推出係由於外在原因所導致。
胎兒在母體中尚未完全產出時,仍係母體之一部份,倘無醫療過失存在,此係懷孕之當然風險,為內在原因造成。乙○○等四人欲向南山人壽公司請求意外保險金須符合「非疾病」、「外來性」、「突發性」等三要件,始該當南山人壽公司意外險條款之定義。簡○○醫師雖因本事故發生而於台北地檢署偵查中,但因偵查尚未終結起訴,更未獲致有罪判決,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尚難遽認該當業務過失致死罪。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本件爭執點在於盧○○之死亡是否係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所導致?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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