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於97年間係擔任民生醫院醫院院長職務,洪○○、郭○○、蔡○○、許○○則係任職於民生醫院醫院之內科主治醫師。
洪○○、郭○○前於88年至94年間因涉嫌詐領健保費,經臺南地檢署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經健保局處以97年9 月、10月停止特約之處分。處分期間,洪○○、郭○○仍實際從事診治行為,未實際看診之蔡○○、許○○醫於病歷上加蓋師章。民生醫院持以向健保局申請健保給付,嗣經高雄地檢署以等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獲緩起訴處分確定。
洪○○、郭○○受停約處分期間所為診治行為,民生醫院不得向健保局請領醫療費用給付,民生醫院於97年10月、97年11月分別向健保局申請97年9 月、97年10月洪○○、郭○○受停約處分期間所為診治行為之健保費用,分別於97年12月6日及26日撤回門診及住診費用之申請。
民生醫院已預收之部分負擔金額407,926 元,於97年12月6 日及97 年12 月26日繳還健保局。
兩造爭執事項:
(一)是否故意違反民生醫院指示之代理制度,自行協議由洪○○、郭○○實際看診,以許○○、蔡○○名義申請健保給付?
1.民生醫院主張洪○○、郭○○停止特約期間,民生醫院原決議以代理制度處理,詎竟自行協議由洪○○、郭○○實際看診,許○○、蔡○○出名申請健保給付醫事服務費用云云;謝○○則抗辯不知情洪○○等4 人違反代理制度係洪○○等4 人之協議云云;洪○○等4人則抗辯係受時任院長謝○○指示等語。
經查:
(1)民生醫院住院室門診費用申報人員即證人饒○○證稱:「醫師有自己的帳號密碼,看診時以自己帳號密碼輸入,電腦設定是只能有出現一個,如果有職務代理人,應以職務代理人帳號密碼輸入,洪○○、郭○○停止特約期間輸入之帳號就是他們兩人的,會請許○○、蔡○○補蓋醫師章及以許○○、蔡○○名義申報健保係依據97年8 月22日簽文辦理」等語;民生醫院住院費用申報人員即證人胡○○證述:「洪○○、郭○○被停止特約不能申報健保,以許○○、蔡○○名義申報健保係依據97年8月22日簽文,抽查病歷時發現只有洪○○、郭○○印章,許○○、蔡○○漏蓋,才請他們補蓋章」等語,是洪○○、郭○○於97年9 月、10月停止特約之處分期間,仍從事診治行為,以自己之帳號密碼進入系統看診,再由未實際看診之蔡○○、許○○醫於病歷上加蓋醫師章申報健保,復為兩造所不爭。
(2)民生醫院前內科部主任醫師即證人薛○○證稱:「內科會議沒有做成任何決議,最後只有院方可以決定,院方就職位上來說,就是在我之上之副院長、院長,門診部份會改成輪值醫師是因為洪○○、郭○○違規不能印出來,門診部分不可能由2 位醫師一同看診,洪○○、郭○○有繼續看診,但不能申報健保,由許○○、蔡○○代替申報健保在內科會議之前就有說了,我們沒有表決,這是院方政策,所以我在8 月22 日 簽文上才會寫說依上級指示處理」等語。
民生醫院前醫療副院長蘇○○曾就洪○○、蔡○○停止特約,民生醫院將97年9 月門診時間表原為洪○○、郭○○看診時段,更改為輪值醫師乙節表示「輪值醫師即指郭(即郭○○)、洪( 即洪○○)2位醫師是否合宜,請均長裁示」,謝○○即時任院長表示「內科決議由洪○○醫師由許○○醫師代理,郭○○醫師由蔡○○醫師代理,併請護理部及住院室配合辦理」,民生醫院住院室嗣後表示「依院長口頭指示及健保局函擬辦:洪○○及郭○○醫師停止特約期間門住診醫療費用由職務代理人(醫師)申報」,民生醫院內科會議係於97年8 月26日始討論由許○○、蔡○○代理洪○○、郭○○乙情,有民生醫院病歷室97年8 月18 日 簽文、住院室97年8 月22日簽文、97年8 月26日內科會議記錄可稽。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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