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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商業保險,繳了保費之後,保險就立即生效了嗎?意外險的部份沒問題,但是對於醫療保險,等待期的規定,身為保戶的你,就不能不留意了。請看下面這一則案例。


 


89/02/02 甲○向南山人壽投保「南山新康祥終身壽險」150萬元,附加「住院醫


               療保險附約」、「手術醫療保險附約」、「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


               及「癌症醫療終身保險附約」三個單位。


89/02/24 甲○檢查診斷罹患鼻咽癌。


89/07/07 甲○申請理賠。


               南山人壽終止及解除契約(癌症醫療終身保險)。


 


    甲○不滿,於是一狀告上法院,要求南山人壽自申請理賠日起,應豁免本件主、附約之保險費並保障本件主附約之保險契繼續有效。


 


    甲○並且主張南山人壽應給付主約壽險之保險金額的50%,也就是75萬元;附約醫療保險「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額」60萬元,以上合計135萬元。


 


    對於投保後即發生癌症,甲○主張其原本即無相關病例,加保後因不慎罹患重感冒,嗣至醫院看病始發覺「鼻咽癌」,並無違反告知。


 


    對於癌症醫療終身保險附約第四條規定:「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保險責任,自附約始期日起算後第三十一日開始」,甲○認為上述片面約定除已違反保險法第43條、第21條之保險生效強制規定外,且此一定型化契,顯然違反誠信及平等互惠原則,對客戶顯失公平,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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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