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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否,兩造間之契約關係性質究屬僱傭或委任契約?




 




1.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再按勞動契約與委任契約固均約定以勞動力之提供作為契約當事人給付之標的。




 




    惟勞動契約係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關係下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與委任契約之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時,並非基於從屬關係不同。




 




    公司經理人與公司間之關係究為勞動關係或委任關係,應視其是否基於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從屬性而提供勞務等情加以判斷。凡在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完全從屬於雇主,對雇主之指示具有規範性質之服從,為勞動契約。反之,如受託處理一定之事務,得在委任人所授權限範圍內,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以完成委任之目的,則屬於委任契約。




 




    亦即,所謂委任,係指委任人委託受任人處理事務之契約而言,委任之目的,在一定事務之處理,故受任人給付勞務,僅為其處理事務之手段,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得在委任人所授權限範圍內,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以完成委任之目的;而僱傭,則指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之契約而言,僱傭之目的,即在受僱人單純提供勞務,對於服勞務之方法毫無自由裁量之餘地,兩者之內容        及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均不相同。




 




2.經查,甲○○自承其工作內容為社區大門之看守、管理進出人員、收受信件及管理費等例行性工作,如上開內容外之重要事項應向維○○亞社區管理委員會報告,上下班無須打卡,採輪班制度等語,為維○○亞社區管理委員會所不爭執。




 




    參之系爭委任契約書之附件第1條、第2條、第6條及第8條約定:受任人應接受委任及代理人監督、指揮;工作時間及排班(休假)由委任代理人協調訂定;委任人或委任代理人得為受任人代購工作時所需穿著之服裝,費用由受任人當月報酬中扣減;如未依約定穿著者,將扣減當月報酬等情。




 




    顯見甲○○於提供勞務之義務履行中受維○○亞社區管理委員會指示之拘束,提供勞務之時間、勞動過程等,甲○○毫無自行支配之權利,且必須遵守委任契約書之附件中各項內部規則,亦即甲○○對於服勞務之方法並無自由裁量之餘地,兩造間之契約關係應屬僱傭契約。




 




(三)維○○亞社區管理委員會抗辯系爭契約關係業於99131日終止是否有理由?




 




1.維○○亞社區管理委員會雖辯稱甲○○於任職中值夜班時,經常在管理室睡覺,導致98914日凌晨215分許社區住戶家中遭外人行竊,依據系爭委任契約書第4條、附件第8條第1點第b項之約定,抑或依據民法第489條之規定,維○○亞社區管理委員會自得終止兩造契約,並提出住戶連署書及翻拍照片為憑,而甲○○對於竊案發生當時正由其值夜班之情亦不爭執。




 




2.查「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及其代理人之指示,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委任事務範圍、工作時間、服裝等約定以附件或值勤守則補充之,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委任期間受任人如無法遵照上述事項者,委任人得進行提前終止委任契約。」




 




    「受任人違反下列約定,委任人開列『威廉○○公司受任人員違反約定通知單』後,受任人同意於當月報酬扣減之:



















扣減當月報酬500元:b.工作怠忽、打瞌睡、遲到、早退者」系爭委任契約書第4條、附件第8條第1點第b項分別約有明文,而該契約條款既然經兩造明文約定,無論系爭契約關係定性為僱傭契約或委任契約,自無解兩造應同受上開約定之拘束。




 




3.然查系爭維○○亞社區管理委員會社區住戶連署書雖載:「甲○○於任職本社區守衛時,經常聚集外人在守衛室聊天,夜間值班時睡覺為社區人告發,且值班時發生竊盜卻推諉不承認為其應負之責任。態度、言語經常被糾正,但仍我行我素,實不適任守衛一職」等語,然系爭連署書並未載明簽署之日期,且於主旨欄中業已表明針對本案說明,應認系爭連署書顯屬臨訟而為,該文書內容自難遽採。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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