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陳卉○與三商美邦人壽公司中區營業處經理徐佩○通話完畢後,表示若要保人本身為營業員則只要投保300萬元即有前述回饋或獎金,且幫助陳卉○衝業績當上333會長後,即有1部福特汽車為獎品,陳卉○會將此汽車也送給郭婉○。
但是郭婉○表明她僅能再湊出120萬元,沒想到陳卉○表示其餘30萬元,先由其墊付。
於是黃南○夫婦於95年1月13日 ,又交付120萬元予陳、嚴兩位主管投保,並填寫兩張要保書。
而陳卉○原本填製「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以下簡稱送金單)1張(號碼為I3851716),惟此送金單誤將被保險人黃佩○填載為黃南○,於是作廢。
陳卉○於隔天1月14日 再交付兩張送金單:
號碼 | 要保人 | 被保險人 | 金額 | 日期 |
I3851717 | 黃南○ | 黃佩○ | 150萬元 | 1月13日 |
I3851718 | 郭婉○ | 黃翊○ | 150萬元 | 1月13日 |
但黃南○夫婦繳了270萬元之後,遲遲未接獲三商美邦人壽公司之保險單,始覺事有蹊蹺,乃向陳卉○追究爭執。陳卉○提議由其承購上開郭婉○為要保人之保單。
並答應另交付將號碼為I3851717之送金單所載金額150萬之保費均分為二,即變成每張保單為75萬元。而收回原所交付之兩張送金單,且陸續退還118萬元予郭婉○。
但是新的送金單(各75萬元)及保險單亦遲未交付,經一再逼問後,陳卉○才承認其始終未將黃南○夫婦所交付之投保現金270萬元交付給三商美邦人壽公司,而係挪作他用。
至此,黃南○夫婦受有152萬之損害 (計算方式:2,700,000-1,180,000=1,520,000 ),其中黃南○受有150萬元、郭婉○受有2萬元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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