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於民國95年6月28日,以伊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與康健人壽(原名:美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簽訂保險契約,投保「康健人壽55得利生存保險PUG」、「康健人壽團體傷害保險GPE」「康健人壽團體住院補償保險GHE」保險(保單號碼:TWA0000000)。
其中就「康健人壽團體住院補償保險GHE」(下稱住院補償保險GHE)部分,並約定實際投保日額為新臺幣(下同)3千元,即伊於契約有效期間,因傷害或疾病經合格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者,由康健人壽依實際投保日額、實際住院日數給付「每日住院補償金」,並依實際投保日額2分之1、實際住院日數給付「每日居家療養費用補償金」,但每次住院補償金、每日居家療養補償金之給
付最高以90日為限,。
又被保險人如因腦血管疾病、慢性肝病及肝硬化、高血壓性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施行手術者,康健人壽另依據上開每日住院補償金(依實際投保日額×實際住院日數)之100倍給付「特定疾病手術補償金」。
嗣王○○於系爭住院補償保險契約有效期間,經診斷首次罹患原發性肝惡性腫瘤、慢性肝炎、肝硬化、B型病毒肝炎,旋於97年11月21日至97年12月1日(計11日)住院治療,並於97年11月24日接受肝腫瘤切除手術,故依上開約定,康健人壽應給付伊「每日住院補償金」3萬3千元、「每日居家療養費用補償金」1萬6,500元、「特定疾病手術補償金」330萬元。
王○○於97年12月10日備齊所需文件申請理賠時,康健人壽除給付「每日住院補償金」3萬3千元、「每日居家療養費用補償金」1萬6,500元外,就「特定疾病手術補償金」,按王○○實際投保日額3千元之100倍給付30萬元,王○○認為尚餘3百萬元未為給付,爰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請求康健人壽給3百萬元,及自康健人壽拒絕理賠之日即97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付利息之判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依兩造所訂住院補償保險契約「特定疾病手術補償金」約定條款之記載,「特定疾病手術補償金」之給付,係依據「保險給付表」所載「每日住院補償金額」之100倍計算。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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