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關於新光人壽被金管會裁罰的案件,另一則是南山人壽被法務部認為違反個資法,Richard提供這兩則新聞報導供各位參考。


 


    首先關於新光人壽的新聞,來自於中央通訊社416日所報導(藍色字體):


 


新光人壽違反保險法 金管會罰720萬元


更新日期:2009/04/16 18:02


(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16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對新光人壽保險做出處分,新光人壽因業務員不當銷售等,遭金管會罰鍰新台幣720萬元。


金管會表示,於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新光人壽有違反保險法情事,包括新壽所訂的招攬作業處理程序未完備、業務員不當招攬未依規懲處、透過電話行銷團體保險商品、將團體保險賣給個人保險、自行增列批註條款等。


金管會表示,新壽因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今天經金管會委員會決議,共計核處罰鍰720萬元。980416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416/5/1hyol.html


 


    另一則是關於南山人壽的新聞,來自於自由時報419日所報導(藍色字體):


 


2009419


法務部︰南山人壽違反個資法


在美國被視為肥貓公司的AIG集團,在台子公司南山人壽,日前也有該公司工會檢舉自己的公司違反個資法一案,經金管會函詢法務部,日前法務部正式回函,認為南山人壽違法利用保險契約蒐集保戶個人資料,要求金管會依法處理。


依金管會資料顯示,南山人壽給保戶的保險契約中「保險單簽收單」下方,以小行文字註記:南山人壽得將客戶資料供AIG集團及南山人壽和關係企業作企業行銷,「如客戶不同意請簽名」等內容;據了解,本案因不少客戶向業務員抱怨,業務員向公司反映沒結果,工會乾脆向金管會檢舉違法。


因註記字體過小,客戶不易注意,法務部反對其在契約中「做手腳」,認為應「正面表達」,不能以反面表列推定,建議金管會應要求南山人壽,將個資授權條款改成「如同意請簽名」,且字體應加大,讓民眾一目了然;金管會指出,經查確定屬實,將要求保險公司限期改正。


南山人壽回應表示,該公司以書面資料確認保戶是否願意提供個資,以利進行交叉行銷,皆按照電腦個人資料處理法相關規定,且該公司目前並沒有對保戶進行任何交叉行銷;如果主管機關認定該公司相關作法有改善必要,將依主管機關要求進行修正。


(記者項程鎮、范姜群閔)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apr/19/today-e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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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