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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死前將7,000萬元的款項匯入太太的帳戶中,先生身故後,太太將此款項匯往國外的投資公司帳戶,再將其中的62,755,190元轉存孫女的帳戶,這樣看似普通的行為在稅負上


會有甚麼樣的影響呢?


 


    針對丈夫死亡前二年將7,000萬元的款項匯入太太的帳戶中,先生身故後,遺產稅的部分,被北區國稅局課徵其繼承人漏報吳城銀行存款,核定遺產稅34,944,417元及罰鍰


31,991,780元。


 


    另外針對太太將此款項匯往國外的投資公司帳戶,再將其中的62,755,190元轉存孫女的帳戶部份,被北區國稅局認定甲○○贈與孫女吳瑤之贈與稅為27,326,502元及罰鍰


27,326,502元。


 


此案例光是罰緩的部份就高達59,318,282元,而遺產稅與贈與稅部分合計為62,270,919;本稅加上罰緩部份合計為121,589,201元。納稅義務人當然跳腳,於是只好透過行政訴訟程序討個公道。


 


    此案例的內容先大致說明一下。


 


    ○○之配偶吳城於8867日死亡,死亡前在新光吳火獅醫院住院,吳城生前先後於88527日、88529日、8862日、8863日、8864日及8867日分6次自其臺北商銀、臺北縣板橋市農會及板橋郵局帳戶匯款15,000,000元、5,500,000元、38,000,000元、8,410,000元、90,000元及3,000,000元合計70,000,000元至○○帳戶。


 


    嗣甲○○88528日、8863日、8867日及8868日分別提領14,741,550元、14,742,000元、9,797,700元及21,805,150元,連同其本人88812日定期存單解約提領15,425,280元及15,891,975元合計92,403,655元以投資國外股權證券為名,分6次匯款2,845,000美元(折合新臺幣2,403,655元)至被投資公司ML公司在香港海外信託銀行(Overseas


Trust Bank)帳戶。其中1,921,929美元(折合新臺幣62,755,190元)於8865日、8867日、88610日及88119日轉存吳4筆定期存單。


 


    北區國稅局主張就資金流程而觀,吳城各筆匯款存入甲○○銀行帳戶,與甲○○各筆國外匯款之時間及金額並非一致,按動產所有權之歸屬,以占有為要件,吳城既將名下銀行存款70,000,000元轉存甲○○帳戶,甲○○即已實際占有,而成為前開資金之所有人。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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