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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窗事發後,嚴敏○已不知去向,黃南○夫婦只好向三商美邦人壽公司反應,三商美邦人壽公司則回覆陳卉○已離職,且陳、嚴兩位主管收取上開款項並未報告公司。


 


    後來黃南○與陳卉取得協議,由陳卉分別開立以寶華商業銀行太平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95321日 、面額35萬元,及發票日95327日 、面額120萬元支票共2張。


 


    併票號TH3954652、面額35萬元,及TH3954653、面額120萬元之本票共兩張。但是上述兩張支票屆期都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經連絡陳卉亦不知去向。


 


    黃南○於是提起訴訟,告陳卉○、嚴敏○以及三商美邦人壽公司,要求損害賠償。台中地方法院951124日 宣判,陳卉○等三人應連帶給付黃南○150萬元,及自民國959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商美邦人壽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認為黃南○夫婦曾因投保而交付保險費給陳卉○、嚴敏○,但陳卉○、嚴敏 ○兩 人係自始即有意圖不法所有,而假借保險之名義向黃南○夫婦詐騙金錢。


 


    兩人之行為均屬個人之犯罪行為,而與執行職務無關,三商美邦人壽公司自不負民法第188條連帶責任。


 


    何況黃南○夫婦已與陳卉達成協議,由陳卉開立支票、本票交付黃南○夫婦,以返還有關款項,應認渠等就陳卉所涉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已達成和解,黃南○夫婦不得再依原法律關係向三商美邦人壽公司請求賠償。


 


    但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仍然認為三商美邦人壽公司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於96328日 駁回三商美邦人壽公司上訴。


 


    希望這個案例可以帶給業務人員及保戶一些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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