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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師為了加強同學對保險的概念,解釋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關係。於是舉例說明:『今天老師車禍死亡,師母可以領一筆保險金,那師母就是受益人。那我是什麼人呢?』只見小明一臉得意的舉手回答:『老師是死人。』


 


    老師希望透過這樣生動的比喻,犧牲小我、甘冒大不諱,讓同學們了解老師是這份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但小明的回答也沒錯,只是誤解了老師的苦心。


 


    而在現實的保險理賠案例中,也常發生類似的情形,就是受益人無法動用保險金的情況,只不過這種狀況發生的原因通常不是誤解而是蓄意


 


    從近年來的幾次重大事故,例如華航空難、納莉颱風及921地震等意外中發現,萬一夫妻不幸同時過世,保險受益人為未成年子女欠缺行為能力者時,理賠金需由法定監護人(附註)管理,假如此時保險金所託非人,雖然有保險理賠但子女卻無法享受到父母所遺留的經濟照顧。此時父母若地下有知,相信也會萬般的不捨。


 


    為了避免上述的情形發生,可以結合「保險」與「信託」兩種金融服務商品,也就是保險金信託。保險金信託是保戶於生前預先與銀行(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當保戶不幸身故時,保險公司會將理賠金直接交付銀行(受託人),而不直接將理賠金給付受益人。


 


    銀行(受託人)將管理、運用後所得到的收益再交付受益人(未成年子女或心智障礙兒),讓他們能得到最妥善的照顧。至於信託契約如何管理、運用信託資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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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