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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跟各位分享的是有關於投資型保單訴訟的案例,這案例發生在中部。


 


   故事開始要從94年間講起,郭婉○參加三商美邦人壽的業務員基本教育訓練,並自9410月間起以書立「保單聲明書」之方式開始招攬保險業務,其招攬保險之業績則以其主管即陳卉○(區經理)之名義登記


 


    95年1月10陳卉○會同另一位主管嚴敏○(主任)至郭婉○與先生黃南○所開設的薑母鴨店談保單,推荐三商美邦人壽公司推出之「三商美邦人壽世紀奔騰變額壽險(第十六期:8SN16)」 (俗稱投資型保單)郭婉○與黃南○夫婦。


 


    陳、嚴兩位主管聲稱此一新產品,係一保證首年度配息8%之定存保單,利息可隨時領取,並有發放獎金及回饋制度,惟須以現金支付云云,於是黃南○夫婦於同年1 11日交付現金新台幣50 萬元予陳、嚴兩人投保。


 


    投保當日晚上黃南○夫婦就收至陳卉○交付的15,000元獎金,陳卉○說這是處經理所發放,並稱如隔日再投保100萬元現金,處經理照樣發放獎金15千元。


 


    於是黃南○夫婦於隔天112日 ,又交付現金100萬元予陳、嚴兩位主管投保,當晚又再收到陳卉○所交付之獎金15,000元,且陳卉○再告知如果黃南○夫婦能湊足500萬元投保,將可回饋客戶1TOYOTA CAMARY汽車 (市值約80萬元)


 


    如果黃南○夫婦不要汽車,亦可換現金,但須扣除20%手續費,即可以實拿668千元。但是黃南○夫婦以無資力予以婉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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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