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榮於84年11月8 日向台灣人壽投保2 單位之防癌險及保險金額100 萬
元之終身壽險,受益人為甲○○(陳○榮之子)、乙○○(陳○榮之妻)。
陳○榮於90年12月間,經和信醫院診斷罹患惡性淋巴腫瘤,並於92年6 月7 日因惡性淋巴腫瘤病逝於臺北榮民總醫院。
台灣人壽已支付陳○榮防癌險前13次之住院醫療給付保險金共726,000 元。
台灣人壽尚未給付陳○榮第14次至第16次之住院醫療保險金共39萬元(住院日期分別為:
(1)92年2 月21日至92年4 月10 日,共49日。
(2)92年5 月13日至92年5 月19日,共7 日。
(3)92年5 月30日至92年6 月7 日,共9 日。以上三次住院合計65日。
陳○榮第15次住院即其於92年5 月13日至92年5 月19日間住院係為治療癌症(淋巴瘤)。陳○榮已繳納之防癌險保險費為67,011元,已繳納之終身壽險保險費為657,882 元。防癌險身故保險金之金額為40萬元。
受益人為甲○○(陳○榮之子)、乙○○(陳○榮之妻)認為台灣人壽應給付終身壽險之保險金為1,568,462 元(包括身故保險金100 萬元、應退還之已繳納保險費總額657,882 元、生存保險金63,175元、保單紅利2857元、退還長安意外傷害及醫療保險附約B 型(死殘部分)保費636 元及同附約日領部分保費113 元,以上合計1,724,663 元,扣除陳○榮之保單貸款156,201 元後,台灣人壽應給付受益人甲○○與乙○○終身保壽險保險金為1,568,462 元)。
台灣人壽迄今已給付880,026元予甲○○與乙○○,688,436元尚未給付。受益人甲○○與乙○○於是透過訴訟請求台灣人壽支付。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