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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蘋果日報20090414日刊登一則報導,內容是台中縣的一家牙醫診所的護士陳○○,三年前請產假時,同意產假四十天且期間支領半薪,事後才發現勞基法規定的產假是五十六天,且可領全薪,她向醫師張○○爭取應有權益不成憤而提告,台中地檢署昨依違反勞基法起訴醫師張○○


 


    據報導承辦檢察官解釋:「即使勞工事前同意減半薪或減少產假,在法律上都沒有效力,身為僱主的醫師,理應知道法律規定。」而具張○○的說法,是經陳○○同意才如此做,其並不知勞基法規定。


 


    不管醫師是真的不知道,還是假的不知道,Richard在此告訴各位相關的法條規定,希望各位能了解自身的權益。


 


    依據勞基法第50條之規定: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若雇主違反勞基法第50條之規定,勞基法上有什麼樣的罰責呢?依據勞基法第78條之規定:違反第50條規定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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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