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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巧☆公司擅自將劉○蘭勞工保險退保,應賠償其所受未能請領之生育補助費按雇主應於勞工到職時起為勞工辦理勞工保險投保手續,直至勞工離職時止,此觀諸勞工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規定即可得知。


 


    又同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則規定:「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險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30日,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雙方僱傭關係既自937 9 日迄至931215日 止仍繼續存在,則雇主自有為劉○蘭繼續投保勞工保險之義務,不得無故將劉○蘭勞工保險擅予退保。所以巧☆公司應賠償劉○蘭其無法領得之勞工保險生育補助費15,840元,


 


    看完劉○蘭案例之後,Richard想告訴各位朋友,權力真的是讓懂得的人運用的。劉○蘭的案子如果當初是來找我的話,還可以多個幾萬元。


 


    因為劉○蘭的月薪平均為40,177元,勞保投保薪資應為42,000元,巧☆公司以多報少,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則規定,應由投保單位(巧☆公司)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所以生育補助費應該要求巧☆公司給付42,000元才是,比起劉○蘭原本要求的15,840元,多了26,160元。這部份對於劉○蘭案例而言,是個小小的敗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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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