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台化公司全勤獎金發放作業程序規定,員工如未曾有遲到、早退、事 假、病假、曠職、忘刷卡等紀錄者,每日統計並按年給付9, 600 元之全勤獎金;但全月份出勤紀錄累計有遲到、早退、事假、病假或曠職者,其全勤獎金則按標準逐級扣減。
是依此可知,全勤獎金係依勞工之勤、惰而定,自為勞工所提供勞務之對價,自屬工資。
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台化公司於每季季末檢討特別些休假計畫與實際差異狀況原因後,確定由於係公司業務需要致未能休假者,方得折合未休假日數之工資,是該補貼係屬例外且無經常性。
又員工若於前一年未能依既定計畫休完特別休假日數時,由台化公司於每年1 月結算並發放,應兼屬恩惠及補償性質,且員工發放數額悉依前一年未休完 之特休假日數而定,未必均有此部分津貼,復以「年」為計發單位,自應排除於工資之外,較為合理。是台化公司抗辯系爭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不應計入平均工資,尚屬可採。
(三)如交通津貼、全勤獎金、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及效率獎金屬工資性質,台化公司短付予甲○○之退休金數額為若干?
甲○○自78年2 月15日起受僱於台化公司,至96年6 月1 日退休,甲○○之服務年資為19年3 月又16日,依勞基法(舊制)核計其退休金基數為34.5基數,台化公司已給付甲○○3,172,689 元之退休金,惟台化公司並未將效率獎金、交通津貼、全勤獎金及特別休假未休獎金計入退休金之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此為兩造所不爭執。
而承前所述,本院認除效率獎金、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外,其餘交通津貼、全勤獎金核屬經常性給與或勞務之對價,自應列為工資之一部分,應併入工資計算應給付之退休金,始屬適法。
甲○○主張交通津貼每月以2,128.5 元計算、全勤獎金每月以800 元計算,
。則甲○○服務年資為19年3 月又16日,依勞基法(舊制)核計其退休金基數為34.5基數,是台化公司未將交通津貼、全勤獎金列入平均工資而短付之金額應為101,033 元(計算式=2,128.5+800 }元×34.5=101, 033,元以下四捨五入)。甲○○請求此部分短付金額之給付,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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