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化公司於同年4 月24日函知林園廠轉知林園廠產業工會,工會再公告轉知林園廠各級員工,有台化公司函可佐,甲○○亦於翌日(即4 月25日)召開之廠務會議中清楚知悉此項變動,有當天廠務會議紀錄為證,且甲○○對於公司之上開會議紀錄之形式真正並不爭執。是堪信台化公司抗辯效率獎金已改變發放方式,且已公告及通知各員工一節為真。
甲○○雖以伊並非產業工會會員,亦未繳納會費,產業工會之決議與伊無關,且廠務會議紀錄記載向所屬單位員工說明,未記載到伊,是主張該決議不能拘束伊且該決議係於片面減發效率獎金之後半年餘才作成,時間上絕對有問題云云。
我國工會法採強制入會主義。甲○○未入會是否適法,已非無疑。又甲○○以未加入產業工會,主張不受產業工會之決議,固非無據。惟工會之任務亦受主管機關監督,故工會之決議既多係基於保障勞工權益而與資方協議後而成,難謂對甲○○之權益有所損害。
而甲○○於廠務會議中,復未就此部分改變表示異議,,嗣後亦未以任何方式對此改變提出異議,每年並安於領取中秋及端午之特別獎金,顯已「默示承諾」該勞動條件之改變,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再對台化公司為任何爭執,始符誠信。
(二)台化公司所給付予員工之交通津貼、全勤獎金、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及效率獎金是否屬工資?
交通津貼:甲○○於97年5 月底退休前6 個月,台化公司每月所支給之薪資,均包括交通津貼在內,此亦與甲○○提出之僱用時薪資明細書面資料所載台化公司同意交通津貼做為薪資之一部等情相符;且台化公司既未抗辯該公司就交通津貼有作何變更,是系爭交通津貼確係台化公司應支付予甲○○之經常性給與之薪資,即屬工資而得列入平均工資,據以計算退休金。
全勤獎金:台化公司之全勤獎金,係每年發給1 次,其發給日期為每年元月20日,由管理單位予每年元月時,將員工之前一年度出勤記錄,依「考勤管理作業程序」作成「全勤獎金統計表」。前一年度未請事病假、遲到、早退及忘記打卡、曠職者,則發給全勤獎金9,600 元。嗣員工每曠職一天扣1,600 元,半天(含)以下者扣800 元。員工每請事假一天扣800 元,…。員工每請病假一天扣800 元,…。員工遲到、早退每次扣200 元。員工忘記刷卡3 次以上者,每次扣200 元。新進人員依其到職日之月份起依比例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