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時領薪水時,薪資單上的薪資名目,您是否都有仔細看呢?什麼全勤獎金、三節獎金、交通津貼、特休未休津貼等等名目,五花八門,而這些不同的名目與發放方式,又與勞工的資遣費、退休金、職災補償又有什麼關聯呢?請看下列這一則案例。
甲○○自78年2 月15日起受僱於台化公司,在台化公司設在高雄縣林園工業區之工廠任職,並於97年4 月間申請於同年6月1 日退休。
台化公司自甲○○到職時起,每月均發給甲○○效率獎金,每月約發5,679 元,惟台化公司自90年7 月1 日起即片面減發效率獎金,改以三節獎金發放。
至甲○○退休日止,甲○○之服務年資為19年3 月又16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核計退休金基數為34.5基數。
而甲○○每月之交通津貼為2,128.5元、全勤獎金為800 元(以每年為9,600 元平均計算)、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為3,423 元及效率獎金為5,679 元,甲○○認為均屬工資,而台化公司將之併計入平均工資,致所給付予甲○○之退休金短少415,052 元。
於是甲○○提起訴訟,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之約定及勞基法之規定,請求給付缺付之工資及退休金差額。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法官判斷如下:
(一)台化公司是否有短付效率獎金予甲○○之情事?如有,短付之數額為若
干?
台化公司已於91年度起將效率及工作獎金取消,並改為端午節及中秋節獎金,當月發放「特別獎金」各2 萬7,000 元,同時不予計算退休及加班費用,此等變更業經台化公司林園廠產業工會於同年 1 月31日召開第一屆第二次臨時理監事會議決議接受,有台化公司提出之臨時理監事會議紀錄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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