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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時領薪水時,薪資單上的薪資名目,您是否都有仔細看呢什麼全勤獎金、三節獎金、交通津貼、特休未休津貼等等名目,五花八門而這些不同的名目與發放方式,又與勞工的資遣費、退休金、職災補償又有什麼關聯呢請看下列這一則案例


 


    ○○782 15日起受僱於台化公司,在台化公司設在高雄縣林園工業區之工廠任職,並於974 月間申請於同年61 日退休。


 


    台化公司自○○到職時起,每月均發給○○效率獎金,每月約發5,679 元,惟台化公司自907 1 日起即片面減發效率獎金,改以三節獎金發放。


 


    至甲○○退休日止,○○之服務年資為193 月又16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核計退休金基數為34.5基數。


 


    ○○每月之交通津貼為2,128.5元、全勤獎金為800 元(以每年為9,600 元平均計算)、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為3,423 元及效率獎金為5,679 元,○○認為均屬工資,而台化公司將之併計入平均工資,致所給付予○○之退休金短少415,052 元。


 


    於是○○提起訴訟,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之約定及勞基法之規定,請求給付缺付之工資及退休金差額。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法官判斷如下:


 


(一)台化公司是否有短付效率獎金予○○之情事?如有,短付之數額為若


      干?


 


    台化公司已於91年度起將效率及工作獎金取消,並改為端午節及中秋節獎金,當月發放「特別獎金」各2 7,000 元,同時不予計算退休及加班費用,此等變更業經台化公司林園廠產業工會於同年 1 31日召開第一屆第二次臨時理監事會議決議接受,有台化公司提出之臨時理監事會議紀錄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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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