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依勞保局檢具周○○所送失能診斷書與所洽調之病歷資料影本及光碟片,送請勞保局特約專科醫師審查意見略以︰「1.頸椎損傷於831024日手術遺有四肢肌力受損,其病況應於手術後1年即8411月間症狀固定,其病況與98127日診斷為失能大致相同,適用第2-4 7等級。2.98127日診斷失能時,兩側肢體無力,左上肢肌力為3,下肢為4,右側上下肢肌力皆為4,僅可行輕便工作,適用第2-47等級。3. 頸椎融合2個椎體外已無骨折、脫位,未達給付規定。」


 


    據此,勞保局以周○○頸椎損傷於831024日手術後遺存有四肢肌力受損,術後1年即8411月間症狀已固定,當時之失能程度已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2-4項第7等級,惟周○○981214日提出申請時,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且於98127日診斷失能時,其神經失能之失能程度仍符合同表第2-4項第7等級,失能等級並未提高,又脊椎失能部分,頸椎融合2個椎體亦未達給付標準,乃核定周○○所請失能給付應不予給付等情,亦有特約醫師審查意見、勞保局99122日保給殘字第XXXXXX號函附原處分卷可證。


 


    ○○不服,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勞保局將全案再次送請勞保局特約專科醫師審查意見略以:「1. 86年間之病況為左側輕癱,右側仍有肌力受損。2.其病況於8751日(乙種國民兵)應為丙等體位,為142項之椎間盤突出症,經治療1年以上仍有神經功能障害(2種)。3.8311月底之勞保傷病診斷書記載為原有左側癱瘓,右側半癱,頸椎病變術後,左側肌力漸有改善。據上述右側肢體仍有肌力受損之病況。4.84年間仍為第2-4 7等級。」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亦據特約專科醫師審查意見略以:「本申請人因頸椎損傷後活動受限,申請失能給付。依光田醫院失能證明『左上肢肌力3,其餘肢體肌力4,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依申請人左肢肌力可符合第2-4項第7等級失能,依光田醫院病例申請人831022日因車禍造成頸椎骨折右下肢麻痺,經手術治療,作第56頸椎融合,其病情固定應在術後1年可達失能程度,延至98年才提申請已超過2年之申請期,其肌力與頸椎固定均為83年術後定型,以其申請失能(98年)已超過申請期,勞工保險局不予核付為合理。」


 


    「本申請人因頸髓損傷活動受限申請失能給付。依光田醫院失能證明『左上肢肌力3,其他肢體肌力4,頸椎屈曲19.4,伸展12.3,可動範圍31.2』,申請人為固定第5-6頸椎,以1個椎節固定尚不符失能,惟左側肢力3,其他肢體4,是可符合第7等級失能。唯申請人頸椎手術係8310月,其術後神經症狀固定為8410月,因無另外損傷其肌力不會變壞,以84年病情固定,延至98年才提失能申請,確已超過2年之申請期,勞保局不予核付尚為合理。」而審定申請審議駁回,揆諸前揭規定,勞保局所為處分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審議並無違誤。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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