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關特別休假薪資部分:
按勞工在同一雇主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7日,繼續工作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10日,其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1、2款、第39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亦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春○畜牧場雖辯稱:甲○○從未自行與春○畜牧場協議欲排定特別休假,春○畜牧場亦從未要求甲○○不得排特別休假,其有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顯非可歸責於春○畜牧場,自不得請求特別休假應給予薪資等語。惟查,勞動基準法第38條屬強制規定,該規定即具有補充勞動契約之效力,是以勞雇雙方於成立勞動契約時,縱然對於特別休假之請休日數、排定時未有所合意,然勞工如取得可排定法定特別休假之資格時,雇主應與之協商排定休假之時日,雇主如未告知勞工可請休特別休假或未與之協商排定,致勞工不知可排定特別休假時,即屬違反勞動契約之附隨義務,勞工自無可歸責事由可言,而得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雇主給付按其於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應休而未休之日數核算之工資。
本件春○畜牧場就甲○○於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前,並未請特別休假之事實,並不爭執,顯見春○畜牧場並未告知甲○○可請特別休假,亦未與之協商排定特別休假,則甲○○未於年度終結及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前請休特別休假,並無可歸責之事由,春○畜牧場自應給付甲○○應休而未休之特別休假之工資。
縱認甲○○於特別休假日工作,並非基於春○畜牧場之要求,惟春○畜牧場對甲○○於特別休假日工作,本即有同意或拒絕受領其勞務之權,春○畜牧場既已同意甲○○於特別休假日工作並受領其勞務,依勞動基準法保護勞工之立法意旨,及上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之規定,春○畜牧場亦應於兩造終止勞動契約後,依甲○○得享有之特別休假日數發給工資。是春○畜牧場上開抗辯,自無足取。
又查,甲○○於97年12月休假1天,98年1月休假1天(98年1月24日上午及98年1月30日下午),98年2月休假2天、98年3月休假2天、98年4月未休假、98年5月休假1天、98年6、7月未休假、98年8月休假1天、98年9月休假1天、98年10月未休假、98年11月休假1天半、98年12月休假半天、99年1月未休假、99年2月休假半天、99年3月休假半天、99年4月休假4天、99年5月休假1天半、99年6月休假1天、99年7月休假1天半、99年8月休假2天、99年9月休假1天、99年10月休假3天、99年11月未休假、99年12月休假半天、100年1月1日下午休假半天,自101年1月19日下午起未上班,101年2月1、2、3、5、6、17、18、19、20、21、22日有上班打卡,此有甲○○打卡資料在卷可稽,足認春○畜牧場並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甲○○特別休假。
查甲○○自97年12月1日即工作滿1年起之特別休假日數為7日,自98年12月1日即工作滿2年之特別休假日數為7日,自99年12月1日即工作滿3年之特別休假日數為10日,為春○畜牧場所未爭,則甲○○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39條規定,自得請求春○畜牧場給付特別休假工資。
查甲○○於春○畜牧場畜牧場工作期間,自96年12月起至97年2月止,每月薪資33,000元,自97年3月起至97年8月止,每月薪資36,000元,自97年9月起至99年9月止,每月薪資39,000元,自99年10月起至100年2月止,每月薪資42,000元,為兩造所不爭執,而甲○○至春○畜牧場春河畜牧場工作滿1年即97年12月1日起之月薪為39,000元(日薪為1,300元),嗣至99年10月則調薪為42,000元(日薪為1,400元),則甲○○以日薪1,200元計算,請求春○畜牧場給付自97年12月1日起工作滿1年之特別休假未休假工資8,400元,以日薪1,300元計算,請求春○畜牧場給付自98年12月1日起工作滿2年之特別休假未休假工資9,100元,以日薪1,400元計算,請求春○畜牧場給付自99年12月1日起工作滿3年之特別休假之未休假工資14,000元,合計金額為31,500元,為有理由。
至春○畜牧場抗辯:甲○○所主張之特別休假薪資31,500元,已於原審捨棄,原判決仍判准甲○○此部份之請求,顯有違誤云云,惟為甲○○所否認,春○畜牧場亦未就此部分舉證以實其說,自無足採。
綜據上述,甲○○請求春○畜牧場應給付伊上開特別休假工資31,500元及勞動能力損失、非財產上損害369,564元,合計401,064元(31,500+369,564元=401,064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為有理由。
朱惠斌
●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
facebook:http://facebook.com/huibin.zhu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