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賣來賣去,業務人員也流動來流動去。這過程保戶的權益都可以得到保障,然而保險公司業務員的權益誰來保護呢?保險業務員遇到公司片面更動勞動契約時,要該如何自處呢?請看下列這則判決。


 


    ○○原於興農人壽擔任組訓專員,乙○○、甲○○、丙○○三人原於國泰人壽分別擔任組訓課輔導員、經營研究委員會科員、組訓課代課長等職務,而前開職務均為內勤工。


 


    ○○、乙○○、甲○○、丁○○(以下簡稱丙○○等人)分別自83629日、同年912日、同年912日、同年1220日起,受僱於富邦人壽任職內階處經理。並按月領取固定之薪資分別為83,000元、74,000元、71,100元及60,000元左右。


 


    過程中,富邦人壽曾三度調整丙○○等人之薪資結構,8695日再發函通知丙○○等人以伊等有違反工作規則之重大事實為由,自同年826日起予以解聘。


 


    ○○等人主張伊等原任職於同業公司擔任內勤幹部,伊等至富邦人壽所擔任之工作亦為內勤工作,富邦人壽於僱用伊等時亦承諾伊等擔任地區處經理,並享有固定薪資,詎竟先後三次調整薪資結構,變更伊等工作條件等情。


 


    ○○等人主張為富邦人壽所否認,辯稱丙○○等人於富邦人壽係擔任地區處經理之外勤業務工作,本應依伊等業務績效決定薪資,富邦人壽於僱用時並無承認伊等支領固定薪資,而所為薪資一元化與效率化之調整,對伊等並無不利等語。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等人於原任職之同業公司本非擔任實際業務招攬工作之高階幹部,富邦人壽既係高薪聘用,已無可能委以實際執行業務拓展之招攬工作。再參諸富邦人壽原即有內外階處經理制度之分,且就內外階處經理於薪資項目及業績考核方式亦有所不同。


 


    另參諸前開富邦人壽員工人事動態資料登記卡所示,丙○○等於84121日富邦人壽第一階段調整薪資結構時,始調整為擔任通訊處經理,顯見丙○○等人受僱於富邦人壽擔任內階處經理之伊始,富邦人壽以伊等擔任業務部通訊處處經理之職務,並非欲借重伊等之實際業務招攬能力,而係伊等之組織訓練專才,目的在於為區營業部執掌功能中之人員培訓、建立組織等工作。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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