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際公司之資遣甲○○,究係因甲○○於試用期間即工作不力,抑或因性別歧視而資遣甲○○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兩性工作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是兩性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目的,乃係為保障兩性工作「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而訂定,並非某種性別之人,即有怠惰仍受保障之權。


 


    本件依據原處分書理由欄一認定受僱者在951016日受訓前工作有缺失(如欠繳出勤紀錄、客戶及同仁反應技術指導及服務態度不佳,及私人事務太多等情事),受處分人曾給予糾正亦要求改善,而受僱者經指導後已獲得「部分」改善,則依原處分認定之事實及理由,受僱者甲○○○○國際公司處之工作確有欠繳出勤紀錄、客戶及同仁反應技術指導及服務態度不佳,及私人事務太多等缺失,經○○國際公司予以糾正及要求改善,僅有「部分」改善。


 


    另據臺中市政府96515日訪查○○國際公司台中營業處主管陳雄之訪查紀錄記載,○○國際公司台中營業處曾經試用甲○○小姐(公司規定臨時僱用契約為3個月),其試用期大約有2個月又25天,...台中營業處成立迄今約有14年,甲○○是台中營業處第1個資遣的員工。


 


    本件被資遣之受僱者甲○○係自9581日起始進入○○國際公司任職,其試用期間為3個月,試用期間尚未屆滿,即常有欠繳出勤紀錄、客戶及同仁反應技術指導及服務態度不佳,及私人事務太多等情事(原處分認定甲○○工作之缺失),則○○國際公司在試用未滿前不予正式錄用,且以資遣方式予其離職,雖其時甲○○發現已有懷孕,惟以經營化妝品之公司,其員工大都為年輕女性員工,為一般眾所皆知之事實,則其從業人員實難免有結婚、懷孕、生產之情事發生,倘○○國際公司之資遣甲○○,係屬歧視女性,何以已往從未解僱或資遣懷孕、生產之女性員工?


 


    是本件○○國際公司之資遣甲○○,究係因受僱者甲○○於試用期間即工作不力,抑或因性別歧視而資遣甲○○?最後法官判決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由臺中市政府另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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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