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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泰產險公司承保『國泰產物團體傷害保險』(下簡稱系爭甲保險契約),意外身故保險金為100萬元,另承保『國泰產物強制機車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下簡稱系爭乙保險契約),死亡保險金為150萬元,被保險人均為




乙○○、丙○○之子甲○○。




 




    甲○○亦係訴外人德○公司向南山人壽公司投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契約』(下簡稱系爭丙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意外身故保險金為100 萬元、意外傷害日額保險金1 千元及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1 萬元。




 




    系爭甲保險契約第5條約定保險範圍為:「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系爭乙保險契約第1條約定承保範圍為:「對駕駛人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被保險機車單一機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本人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時,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受益人負賠償責任」;系爭丙保險契約第11條約定保險範圍為:「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甲○○於上開保險期間內之9811171152分許,騎乘機車行經彰化市○○路排水溝便道時衝出路外並擦撞南美幹20Y4電桿,經送往秀傳醫院急救,並於翌日轉院至臺中榮民總醫院,延至981130日因病情嚴重,由家人辦理自動出院,並於同日死亡。




 




    兩造爭執事項:




 




(一)甲○○之死亡原因係因意外傷害事故所造成?或係因自身疾病所致?




 




一、經查,國泰產險公司承保『國泰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意外身故保險金為100萬元,另承保『國泰產物強制機車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死亡保險金為150萬元,被保險人甲○○均為乙○○、丙○○乙○○、丙○○之子甲○○。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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