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伊於100119日處理豬隻糞水機器時,因該機器設置於戶外,異物掉入影響機器運轉,伊於取出該異物時,因機器鍊條未設置防護蓋,致伊右手小指遭鐵鍊纏住碾壓,致受有上揭右手小指壓砸傷合併創傷性截肢,傷口感染皮瓣壞死等傷害情節,為春畜牧場所不爭,並直承已有給付甲○○住院醫藥費等情,且有甲○○提出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佐,自堪信實。




 




    而甲○○受有右手小指壓砸傷合併創傷性截肢、傷口感染皮瓣壞死等傷害,於當日急診入院,行右手小指皮瓣縫合手術,嗣於100126日手指皮膚壞死再行右手第5手指斷指縫合手術,於10026日急診入院,手術植皮,於100214日出院,改門診追蹤治療,建議修養一個月,亦有上開若瑟醫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憑。




 




    可見甲○○之上開受創傷勢非輕,短期內即急診入院3次治療,且為門診追蹤,業經醫院說明,春畜牧場雖質疑該殘缺程度是否係因系爭機器碾壓所致?或係因甲○○術後照護不周導致等情,然此等部分未據春畜牧場舉證以實其說,並不足採。





 




    又甲○○於操作工作場所之機器而受到右手小指遭機器碾壓等上開傷害,堪認甲○○確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受傷;準此,甲○○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春畜牧場未證明其無過失前,甲○○自得請求春畜牧場負賠償責任。




 




    次按雇主對於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主張:春畜牧場春河畜牧場本應依上開規定提供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設備,即將處理豬隻糞水之機器設置於戶內,並於機器之鐵鍊設置防護蓋,以防止異物掉入影響機器運轉及鐵鍊纏住,詎春畜牧場未設置此安全設備,致甲○○身體受有傷害,已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春畜牧場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畜牧場雖抗辯:伊牧場內機器之修護向來均由水電工處理,甲○○訴人既無排除場內機器故障之專業,伊不可能要求甲○○排除機器故障,甲○○於工作發現豬隻廢水無法疏通,僅需聯絡水電工處理即可。牧場機器之修繕既非甲○○職務範圍,甲○○將手伸入機器內顯非其職務上必要及附隨行為,甲○○遭機器碾傷與甲○○之職務間無相當因果關係,且正確之安全行為為斷電而非裝設防護蓋。可知裝設防護蓋與否與甲○○之傷害無因果關係云云。




 




    經查,甲○○任職為廠長,只要廠區有需要,甲○○均要作(處理)等情,有春畜牧場於原審之陳述及證人郭○○於原審之證述情節可據,而春畜牧場畜牧場之水電需要修理時,水電工不是每有呼請即必然來到,證人方○○於原審證稱:「打5次電話,大概有1次沒有空」、「我在維修機器時,甲○○有在旁邊看,我剛才說他有自己處理過12次,是因為我沒有空,我在電話中教他怎麼處理」等情。




 




    且本次甲○○之受傷,係因甲○○前往修理停電中糞水機器,因水位突然高漲使停電中機器自動運轉,甲○○不及抽手而致意外受傷,如果機器加有防護蓋,外界異物不會進入,甲○○亦不致出手修理等情節,亦迭經甲○○陳明,依上說明,甲○○之出手修理,難謂任廠長之甲○○有踰越受雇範圍(至疏未注意斷電乃甲○○與有過失之情事,如後所述)情形。




 




    則甲○○主張伊因於上揭時間處理豬隻糞水機器時,因機器鍊條未設置防護蓋,致伊右手小指遭鐵鍊纏住碾壓,受有上揭傷害,即無不合;且春畜牧場之過失與伊傷害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春畜牧場此部分之抗辯,即不足採。則甲○○之請求春畜牧場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請求春畜牧場賠償項目如下:




 




1.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部分:




 




    又甲○○受前揭傷害經治療後,傷口已癒合,但因小指斷端為經補皮之傷口,且骨頭較為突出,故遠端呈較為敏感情形。手部功能損失程度方面,依據美國醫學會公布之“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Guides to the Evaluation of Permanent
Impairment Fourth Edition”
若小指近端指節缺失者,該手指功能損失為百分之80,對於整個手部而言,將損失百分之8的功能,此有臺大醫學院雲林分院函覆之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佐,春畜牧場雖抗辯:原審以百分之8之標準計算勞動能力損害,與事實不符云云,並不足採;且上開醫學說明並不分左、右手之損害情形;春畜牧場抗辯:豬隻人工採精之工作,一般人左右手皆能為之云云,亦不足取;是甲○○此部分主張其因上開傷害,勞動能力減損百分之8等語,堪認屬實。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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