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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科學園區的廣泛設立,許多擁有專利技術的研發人員,口袋都麥可、麥可,但是在歡樂之餘,千萬不要忘了稅法的相關規定,以免樂極生悲。


 


    今天要跟各位講的故事是發生在科學工業園區,ㄧ位工程師○○以其技術入股杜邦太巨公司換得該公司股票120萬股(每股面額10元)。


 


    ○○87925日 及同年1116日轉讓其持有之杜邦太巨公司之股票,合計940,000


 


    88年申報87年所得稅時,○○列報綜合所得總額665,290元,並沒有申報此轉讓股票的所得,被稅捐機關核定原告財產交易所得9,400,000元,併課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綜合所得總額10,065,290元,除發單補徵應納稅額1,621,833元,還要按所漏稅額1,6115,226元處0.5倍之罰鍰計807,600元。


 


    ○○當然不符,申經復查,未獲變更,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亦遭駁回,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同稅捐機關的說法,就是公司股東以專門技術


作價投資,其所取得之股票,依本部69台財稅第35333號函釋,係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代表,尚無所得發生,應不生課徵所得稅問題。


 


    但是當股東於取得該項股票後再轉讓時,應就其面額部分減除原專門技術之取得成本後,以其差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超過面額部分則按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財政部75912台財稅第75642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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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