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縣廚師業職業工會被保險人即甲○○,以因左耳感音性聽障,檢據申請失能給付。案經勞工保險局審查,以其所患於民國(下同)95年至96年間症狀即已固定,當時失能程度已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4-3項第10等級,惟甲○○遲至99712日始提出申請,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




 




    又甲○○於9973日診斷失能時,失能程度仍符合第4-3項第10等級,失能等級並未提高,乃以9992日保給殘字第XXXXXXXX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所請失能給付應不予給付。




 




    甲○○不服,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經審議駁回後,遂提起訴願,遞遭駁回,復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所定請求權時效之起算日,是否僅限以「失能診斷書所載日」為準,勞工保險局否准甲○○失能給付申請是否適法?




 




1)按「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審議爭議案件認有必要者,得向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等要求提出報告,或調閱各該醫院、診所及投保單位之病歷、薪資帳冊、檢查化驗紀錄或放射線診斷攝影片(X光照片)及其他有關文件,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院、診所及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或助產士等均不得拒絕。」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請領失能補償費。」




 




    「前2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原已局部失能,而未請領失能給付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後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但合計不得超過第1等級之給付標準。」勞工保險條例第28條、第30條、第53條第1項、第54條第1項、第5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4-3項規定:「一耳聽力平均閾值在90分貝以上者」為第10等級。




 




2)本件甲○○因左耳感音性聽障於99712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病失能給付,勞工保險局乃將甲○○所送光田綜合醫院9973日出具之失能診斷書、聽力檢查報告、李綜合醫療社團法人苑裡李綜給醫院出具之勞工體格(健康)檢查記錄表、勞工保險職業病職歷報告書及調取光田綜合醫院相關病歷資料等,送請勞工保險局特約專科醫師提供醫理見解略以:「98620日初診主訴左側聽障已4年,而98620日當日之聽檢結果為左耳110分貝、右耳8分貝;左側聽力應在9596年間即已固定達110分貝,此時已符合第4-3項第10等級。此已逾2年時效。」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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