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主張:甲○○前受僱於維○○亞社區管理委員會,自91916日起任職於維○○亞社區管理委員會社區為管理員,月薪31,000元,歷74個月;然維○○亞社區管理委員會於9841日委請其後聘請之威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利用甲○○不諳法令之機,簽訂所謂委任契約,將存在於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曲解為委任契約。




 




    詎料,甲○○於99131日突然接獲維○○亞社區管理委員會以「決議更換服務公司」為由予以「免職」;然該免職行為之性質,實屬未具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事由而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是以本件維○○亞社區管理委員會不經預告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係不合法,兩造間之僱傭契約仍屬存在;又兩造間僱傭契約既然尚屬存在,則維○○亞社區管理委員會給付薪資之義務亦同屬存在,維○○亞社區管理委員會給付甲○○薪資既僅給付至99131日止,故自992月份起迄至1009月份止,已有20個月份之薪資尚未給付,故維○○亞社區管理委員會應給付甲○○62萬元(計算式:31,000×20620,000)。




 




    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維○○亞社區管理委員會應給付甲○○62萬元,及自訴之變更狀繕本送達(即1001011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維○○亞社區管理委員會負擔;()第二項聲明甲○○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本件是否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1.按勞動基準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所列各業,適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第3條第1項第8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及第3項所稱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指定者,並得僅指定各行業中之一部分,勞動基準法行細則第34條亦定有明文。




 




    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0518日以(90)台勞動一字第0022451號函公告勞動基準法適用及不適用行業變更類別情形,綜上法規、函文公告所述,事業單位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應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之場所單位的主要經濟活動為分類基礎。




 




2.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係屬S大類、84中類、949小類、9499未分類其他組織細類,歸屬為「未分類其他組織」,而該9499小類未分類其他組織,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518日(90)台勞動一字第0022451號公告為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此有上開公告函及附表在卷足憑。從而,兩造縱使存有勞、雇關係,仍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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