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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是一位壯年客戶投保富邦人壽遞延年金保險,身故後被課征遺產稅並處以罰緩之案例,供各位網友參考。
其發生經過,時間排序如下:
88/03/24 被繼承人吳○原經診斷有其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氣管支氣管及肺之
惡性腫瘤及瀰散性肺間質變等疾病(其配偶86年亦被診斷出罹患癌
症)。
吳○原於90年3月至9月間陸續住院接受例行性化學治療及放射線治
療。
89/03/03 吳○原至90年8月21日 陸續以躉繳方式投保富邦人壽遞延終身年金
保險五筆,期間5年,指定其女乙○○為受益人,躉繳保險費3,526
萬元。
90/09/08 吳○原死亡(35年2月1日出生)。
90/09/12 電匯醫療給付22萬3,358元入被繼承人帳戶及返還未到期保險金15萬
1,974元。
90/11/30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列報遺產總額18,901,938元。
國稅局核定之遺產總額為5,532萬4,807元,應納稅額1,168萬2,170元
。繼承人不服提出行政訴訟。
繼承人上訴時所主張的理由為,吳○原投保之保險乃年金保險,而年金保險屬生存險,目的在保障被保險人生存時之生活品質,是吳○原以躉繳之方式繳納保險費,並非意圖規避租稅。
吳○原並非於投保後短時間內死亡,且保險給付大於被保險人生前所躉繳之保險費,國稅局不應該將此種保險類型歸類為規避遺產稅。況依保險法第112 條、第135條之3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該保險金不列入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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