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壽險理賠訴訟 (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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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件經台南地方法院審理,雙方就要保書形式上之真正、系爭保險契約業經幸福人壽審核通過同意承保及甲○已按期繳納保險費等情,均不爭執,則於事理之常,應認系爭保險契約已成立及被保險人林○○於系爭要保書上之簽名係真正為常態;是幸福人壽抗辯系爭要保書上被保險人林○○之簽名並非真正,自應由幸福人壽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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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為要保人,以子林○○為被保險人,向幸福人壽投保人壽長春藤限額終身醫療保險,投保之單位為住院日額新台幣(下同)1,000元, 每年繳費17,490元,繳費期限20年。契約始期乃自民國95630日起算,並約定甲○為身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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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保險期間內之92123 日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受有第五頸椎後棘突骨折並頸椎受傷、左胸挫傷等傷害,經治療後之9362 日,仍確定呈頸髓損傷併四肢痲痹之情形,遂與康健人壽人員電話溝通,並應康健人壽要求補寄多份文件,包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9319 日事故分析研判表暨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9362日經高雄市立聯合醫院開立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並於941129日 郵寄填具意外死亡/殘廢保險金申請書暨調閱病歷同意書、委託閱覽肇事記錄書等,並於同年122 日送達康健人壽,但康健人壽迄今均無實際核覆保險金之給付,甲○○亦未接獲康健人壽拒絕理賠之任何通知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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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827甲○○向玉山銀行辦理信用卡,康健人壽當時與玉山銀行合辦「新卡會員免費保險」專案,於是甲○○向康健人壽投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25萬元暨大眾運輸工具乘客平安保險附約25萬元,保險期間為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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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既已於上開有效期間提出豁免保費之申請,自無因未繳保險費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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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光人壽則以:豁免保費附約係一獨立之保險契約,於符合豁免保費資格後,須另提出申請,始享有豁免保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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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於民國9011月分別與國寶人壽及新光人壽各簽訂七份與三份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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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台大醫院回函指出:「……簡○全於本院接受檢查結果並未顯示心肌梗
塞之證據……」、「……就其心電圖及心臟酵素之連續追蹤檢查,均無證據
顯示其發生心肌梗塞之現象」、「簡○ 全先生於送入基隆醫院後之頭部電
腦斷層檢查顯示並無顱內出血,而係出現整體大腦灰、白質分野不明並有
水腫之現象。
 
此一影像學檢查之結果,配合臨床上病患曾經歷一段時間的心臟及全身循環
停止併心肺復甦急救之事實,判定係大腦長期間缺血及缺氧所造成之缺氧性
腦病變。
 
因缺氧性腦病變之病、生理機轉整體腦部組織經過一段長時間之缺氧或循
環終止所致,於到院前心肺停止病患十分常見並為病患預後之重要因子,同
時此病患並無其他疾病或病史足以造成此一腦部變化,因此臨床上判定此
缺氧性腦病變為心肺停止經急救復甦後之果,而非造成其心肺停止之因……
,復敘明藥物及腎上腺功能不足乙事,均非發生系爭事故之原因。
 
簡○全前開事故之發生,與其先前冠狀動脈疾病及心肌梗塞之病史無關
此外,經向中央健康保險局函查結果,在系爭事故發生前之九十二年間,
簡○全僅有因右肘挫傷後遺症、右肘滑液囊炎及體癬而前往洪診所就醫之
紀錄。
 
該就醫病症與系爭事故無涉,簡○全顯非因自身疾病而引起系爭事故,且該
事故事發突然,無從事先防範,並因而造成其全殘之結果,自係因遭受意
外傷害事故而導致全殘,屬系爭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事故,則保險公司依
約應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洵堪認定。
 
(二)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
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
延利息年利一分。
 
系爭保險契約均約定殘廢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是簡○全自得請求保險
公司給付系爭全殘保險金。
 
簡○全的受益人依系爭保險契約及繼承之法則,請求保誠公司給付一千
五百五十四萬五千五百五十七元、法國巴黎產物保險給付一百七十七萬四
千元,及均自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均屬有據。
 
(三)末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保險法
第五十一條前段著有規定。查系爭保誠保險契約已載明:「本保險契約之保
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後,經本公司(指保誠人壽)同意且要保人
於屆滿後三十日內交付保險費者,得逐年更新本契約使其繼續有效」。
 
保誠人壽認該保險契約於93629日 期滿後,要保人甲○○於同年72
 以信用卡扣款方式繳付續約保險費26,008元屬實,斯時該保險契約所約定之
保險事故業已發生,已如前述,依上開說明,所繳付翌年度保險費所欲更新之
系爭保誠保險契約,即因保險標的危險之發生而無效,則保誠人壽本於該
無效保險契約所收取之上揭保險費,即無法律上之原因,自屬不當得利。
 
則其請求保誠人壽返還26,008元元,及自94420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亦
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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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誠人壽給付簡○全的受益人一千五百五十四萬五千五百五十七元、法國巴
黎產物保險給付簡○全的受益人一百七十七萬四千元,及均自93124日 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二)保誠公司給付甲○○二萬六千零八元,及自更正聲明即九十四年四月二
十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保誠人壽以:簡○全並非因跌倒而倒臥路旁及因外來突發意外事故而致殘
廢,與系爭保誠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不符,伊自無給付保險金之義務。
 
又該保險契約原於93629日 期滿,甲○○於期滿後三十日內之同年7
2日 以信用卡扣款方式繳付續約保險費,經伊同意,斯時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意
外傷害事故並未發生,系爭保誠保險契約即因雙方合意更新而繼續存在,
伊受領續約保險費即有法律上之原因,亦無不當得利可言。
 
 
法國巴黎產物保險以:簡○全係因疾病引起殘廢之結果,非屬外來突發之意
外事故,簡○全的受益人請求伊給付系爭意外保險之保險金,應屬無據等
語,資為抗辯。
 
    案件經最高法院法官審理後,最後判決保誠人壽與法國巴黎產物保險敗訴,理
由為:
 
(一)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
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所謂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係指自身以外之事故,且事發突然無法防範者
而言。查簡○全經判定為缺氧性腦病變之事實,已如上述,徵諸其左額、右
側手掌及左膝蓋處所受撕裂傷之部位及傷勢,顯係因倒地時撞擊地面所致。
 
雖其頭部撞擊地面後,並未受有顱內出血之傷害,惟簡○全倒地後,竟未
能自行起身,而救護人員據報抵達現場時,發現其已無呼吸,足見其倒地後
旋即失去意識並停止呼吸,且因未及時給予急救,進而造成缺氧性腦病變
之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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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總統520上任,全國充滿喜氣與新氣象。Richard今天要與大家分享的是關於無緣的內政部長廖
風德先生就任前的猝死的相關案例,看看民眾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以其丈夫簡○全為被保險人,與保誠人壽訂立:
(1)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契約,保險金額一千五百萬元。
(2)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3)    人身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定額給付附加條款。
  
    簡○全以其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與法國巴黎產物保險訂立團體傷害保險契約,保險內容為:
1)團體傷害保險金額一百五十萬元。
2)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日額型)一千元。
3)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手術及看護型)看護日額一千元。
4)手術及人工器官一萬元。
  
    簡○全於92118晚間11時許,獨自駕車前往基隆廟口,嗣於翌日凌晨四時十三分許,
被人發現面部朝下倒臥於基隆市○○路二八八號前,經送行政院衛生署署立基隆醫院急救,發現
心跳與脈搏均已停止,無生命跡象,且其左額處有3X1公分明顯撕裂傷、頭部受傷流血、右
側手掌及左膝蓋處均有撕裂傷。
  
    急救後雖漸有心跳與脈搏,但已全無意識,再經進一步為腦部電腦斷層及其他各種檢驗,判定為
缺氧性腦病變(即俗稱植物人),需長期住院依賴呼吸器維持生命,但對於病變之產生,未發現係
任何疾病所引起;旋又於同年月十日轉送台大醫院加護病房,住院36日,期間經各種檢驗亦未發現
任何引起上開事故之疾病。簡○全於民國93129日 死亡。
  
    ○○代理簡○全9318日 申請理賠,主張簡○全係因跌倒而休克,致腦部缺氧過久而成植
物人,自係因遭意外而致全殘,依約保險公司即應給付保險金。但保險公司逾15日仍未給付。
  
    另外簡○全的受益人主張保誠人壽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仍收取保險費26,008元,係受有不當得
利,應負返還之責等情。爰依系爭保險契約及繼承、不當得利之法則,求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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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登山醫學資料所述高山症及該病症引起之生理反應情形觀之,可確定高山症之形成係隨著攀爬之高度上升,高山上空氣稀薄及氣壓下降,而產生體內氧氣供應不足及體內氣壓變化,致產生各種生理反應,高度愈高,過渡時間愈短,產生之反應就愈激烈,如有高山症之徵狀,於攀爬高度下降即可紓緩症狀,甚至不藥而癒,對付高山症策略係下降高度,顯見高山症之發生乃係因外在環境空氣稀薄、氣壓下降所造成,而使人體肺部換氧效率降低造成之外來原因,亦即係因外在環境之變化所造成;又高山症雖係屬身體對外在環境之一種反應,但不論遭受疾病或意外,身體本來均會有所反應,故人之身體對於高山症有調節適應之能力,亦不影響高山症具外來性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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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妻(受益人)請求旅行平安保險1,000萬元部分,依該平安保險合約書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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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件案子,發生於民國89年,媒體也曾經大幅的報導。大意是新店市體育會山岳委員會的總幹事林○明登山時,因罹患高山症,不幸身故林○明在南山人壽意外保障部份高達1,800萬元,但南山人壽認為林○明身故,不符意外險的定義,所以不予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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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件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甲○敗訴,理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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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商業保險,繳了保費之後,保險就立即生效了嗎?意外險的部份沒問題,但是對於醫療保險,等待期的規定,身為保戶的你,就不能不留意了。請看下面這一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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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雖辯稱:甲○之左肩關節仍有上揭活動範圍,足見其左肩關節並未達
到永久完全喪失機能之程度。惟查,保險法第54條第2 項規定:「保險契約之解
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該保險給付表第4 級第17項所規定之殘廢程度,其並未就關節喪失機能之程
度作區別,且明白約定僅須「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兩者
中符合其中一項即可,則就其解釋而言,縱有疑義,依上開保險法第54條第2 
項規定,亦應解為只要關節有部分不能隨意識活動之情形即屬之,不以全部關
節不能隨意識活動為要件(就不能隨意識活動部分,即屬永久完全失機能),
否則豈非在被保險人仍有些許能隨意識活動之情形時,仍不符合理賠要件,顯
與上開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之原則相違。
 
(二)殘廢等級應為35%或是20%
 
    在雙方訴訟的過程中,金管會將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由628項改成11
75項,於是新光人壽主張依金管會最新的殘廢等級標準表,「一上肢肩、肘及
腕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僅須給付保險金額20%。甲○請求該保險契約
保險金額之35%,不符合保險對價原則云云。
 
    但法官認為新光人壽所稱上揭金管會頒最新的殘廢等級標準表,未見新光人
壽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是否屬實,容有疑問。況甲○係依據保險契約請求被告
給付保險金,而系爭保險契約既已明確約定被保險人如符合系爭保險給付表第
4 級第17項所規定之殘廢程度,其得請求金額為附約保險金額35%,則新光人
壽自應依系爭保險契約約定之內容給付保險金,是新光人壽此部分辯解,自不
足為採。
 
    綜上所述,甲○之傷勢符合系爭保險給付表第4 級第17項所規定之殘廢程度。
從而,甲○依據系爭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新光人壽給付560,000 元,及自
956 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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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888 21 日向新光人壽投保平安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
1,000,000元,及投保綜合保障附約,保險金額600,000 元,保險期間為終身,
雙方並簽立○○長樂終身壽險保險單1 份。
 

    甲○於94104  日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而受有左側股骨幹開放式粉碎骨折、
左側近端肱骨粉碎性骨折、右側顴骨骨折、顏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經治療後,
迄至956 14 日止,甲○之左肩關節活動範圍為主動0 60度,被動0 90度。
  
      於是甲○於955  24日向新光人壽申請理賠,以左肩關節功能已完全喪失,
不能隨意識活動,已保險契約殘廢程度及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4 級第17項規定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之要件,向新光人
壽申請上開保險金額之35%,殘廢給付560,000 
 1,000,000  ×35 +600,000×35%=560,000)。
 

    然而新光人壽以甲○之殘廢程度不符上開條款之約定為由,拒絕理賠。甲○只
好提起訴訟。此案經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判決新光人壽應給付甲○560,000 元,及
956  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法官審理後,對於雙方的爭點,看法如下:
  
(一)原告之傷勢是否已符合保險給付表第4級第17項所規定之殘廢程度?
  
    該保險給付表第4 級第17項所規定之殘廢程度係指:「一上肢三大關節中之一
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且該保險給付表附註第5 點記載:「關節
機能之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第12點: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6 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根據長庚醫院回函,說明甲○的左肩功能有進步,但無法恢復正常活動功能,
又參考甲○提出之行政院衛生署身心障礙等級所載左肩關節活動度正常為240 
度,足認甲○經治療後,其左肩關節在主動0 60度,被動0 90度之角度範圍
內,雖可隨意識活動而尚未完全喪失機能,但在上開能活動角度範圍外部分,
已不能隨意識活動而喪失機能,應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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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前揭「大宗掛號函件存根」上所載之郵件,因已逾查詢期限,電腦資料已消磁,無法查知究竟有無送達甲○○,業經本院函詢臺北體育場郵局,由該局以96929 日北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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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壽業已履踐催告程序,甲○○經催告繳納保險費仍未繳納,依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4條及系爭保險條款第6條之規定,系爭保險契約業已停效,應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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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購買預定利率高的保單客戶,對於自己現在能固定領取不錯收益,相信感到滿意,這類型保單當然是要繼續持有到滿期日,所以不要忘了繳費,造成停效,甚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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