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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誠人壽給付簡○全的受益人一千五百五十四萬五千五百五十七元、法國巴
黎產物保險給付簡○全的受益人一百七十七萬四千元,及均自93124日 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二)保誠公司給付甲○○二萬六千零八元,及自更正聲明即九十四年四月二
十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保誠人壽以:簡○全並非因跌倒而倒臥路旁及因外來突發意外事故而致殘
廢,與系爭保誠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不符,伊自無給付保險金之義務。
 
又該保險契約原於93629日 期滿,甲○○於期滿後三十日內之同年7
2日 以信用卡扣款方式繳付續約保險費,經伊同意,斯時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意
外傷害事故並未發生,系爭保誠保險契約即因雙方合意更新而繼續存在,
伊受領續約保險費即有法律上之原因,亦無不當得利可言。
 
 
法國巴黎產物保險以:簡○全係因疾病引起殘廢之結果,非屬外來突發之意
外事故,簡○全的受益人請求伊給付系爭意外保險之保險金,應屬無據等
語,資為抗辯。
 
    案件經最高法院法官審理後,最後判決保誠人壽與法國巴黎產物保險敗訴,理
由為:
 
(一)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
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所謂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係指自身以外之事故,且事發突然無法防範者
而言。查簡○全經判定為缺氧性腦病變之事實,已如上述,徵諸其左額、右
側手掌及左膝蓋處所受撕裂傷之部位及傷勢,顯係因倒地時撞擊地面所致。
 
雖其頭部撞擊地面後,並未受有顱內出血之傷害,惟簡○全倒地後,竟未
能自行起身,而救護人員據報抵達現場時,發現其已無呼吸,足見其倒地後
旋即失去意識並停止呼吸,且因未及時給予急救,進而造成缺氧性腦病變
之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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