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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總統520上任,全國充滿喜氣與新氣象。Richard今天要與大家分享的是關於無緣的內政部長廖
風德先生就任前的猝死的相關案例,看看民眾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以其丈夫簡○全為被保險人,與保誠人壽訂立:
(1)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契約,保險金額一千五百萬元。
(2)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3)    人身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定額給付附加條款。
  
    簡○全以其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與法國巴黎產物保險訂立團體傷害保險契約,保險內容為:
1)團體傷害保險金額一百五十萬元。
2)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日額型)一千元。
3)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手術及看護型)看護日額一千元。
4)手術及人工器官一萬元。
  
    簡○全於92118晚間11時許,獨自駕車前往基隆廟口,嗣於翌日凌晨四時十三分許,
被人發現面部朝下倒臥於基隆市○○路二八八號前,經送行政院衛生署署立基隆醫院急救,發現
心跳與脈搏均已停止,無生命跡象,且其左額處有3X1公分明顯撕裂傷、頭部受傷流血、右
側手掌及左膝蓋處均有撕裂傷。
  
    急救後雖漸有心跳與脈搏,但已全無意識,再經進一步為腦部電腦斷層及其他各種檢驗,判定為
缺氧性腦病變(即俗稱植物人),需長期住院依賴呼吸器維持生命,但對於病變之產生,未發現係
任何疾病所引起;旋又於同年月十日轉送台大醫院加護病房,住院36日,期間經各種檢驗亦未發現
任何引起上開事故之疾病。簡○全於民國93129日 死亡。
  
    ○○代理簡○全9318日 申請理賠,主張簡○全係因跌倒而休克,致腦部缺氧過久而成植
物人,自係因遭意外而致全殘,依約保險公司即應給付保險金。但保險公司逾15日仍未給付。
  
    另外簡○全的受益人主張保誠人壽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仍收取保險費26,008元,係受有不當得
利,應負返還之責等情。爰依系爭保險契約及繼承、不當得利之法則,求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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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