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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登山醫學資料所述高山症及該病症引起之生理反應情形觀之,可確定高山症之形成係隨著攀爬之高度上升,高山上空氣稀薄及氣壓下降,而產生體內氧氣供應不足及體內氣壓變化,致產生各種生理反應,高度愈高,過渡時間愈短,產生之反應就愈激烈,如有高山症之徵狀,於攀爬高度下降即可紓緩症狀,甚至不藥而癒,對付高山症策略係下降高度,顯見高山症之發生乃係因外在環境空氣稀薄、氣壓下降所造成,而使人體肺部換氧效率降低造成之外來原因,亦即係因外在環境之變化所造成;又高山症雖係屬身體對外在環境之一種反應,但不論遭受疾病或意外,身體本來均會有所反應,故人之身體對於高山症有調節適應之能力,亦不影響高山症具外來性之特性。


 


南山公司又抗辯:醫學文獻係將高山症歸屬為疾病,其治療方式除離開高度環境及休息外,尚可以給予氧氣及藥物治療,益見高山症係「疾病」,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其網頁資料,亦將高山症排除於傷害保險之承保範圍內,故高山症並非意外事故云云。


 


惟查,高山症雖為醫學上之疾病種類,然高山症先行發生原因乃為外在環境空氣稀薄、氣壓下降所造成,而使人體肺部換氧效率降低造成之外來原因,非人體內部原因引發,其事故之發生為非因疾病引發,已如前述,自不應拘泥於專業醫學上所賦於疾病名稱及其治療之方式;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網頁資料僅係該機關基於保險商品審查所為之行政釋義,依該釋義意旨,形式上仍舊不脫高山症為疾病之定義,並未實質探究高山症發生之原因,自難以上開網頁資料據以認定高山症非意外傷害事故。


 


 


南山公司復抗辯:林○明未注意自身身體狀況,未調整登山速度,急於上升,致身體對高度發生適應不良所致,此乃存在於其自身之危險事實,且此應為登山活動之林○明可得預料及防範之原因,是林春明之死亡非屬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不在系爭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云云。


 


惟查:依台中榮民總醫院並曾任中國醫藥學院登山社長王○豪醫師發表之認識高山症文章中指出:「在還沒上山之前,即便是體能一流的長跑選手,也不會有人知道他的肺部血管狀況,會不會在上山之後產生嚴重的高山症更是個未知數


  


綜上醫學文獻資料所載,足認高山症之發生並無絕對性,其發生與登山者個人攀登高度、上升速度、個人體適能狀況等不確定因素有關,人之身體強壯與否,與高山症之發生,並無必然關係,故即使身強體壯之人,於攀爬高山時,亦有產生高山症之危險,縱對具有相當登山經驗登山者而言,是否發生高山症、何時發生、症狀程度如何,均屬具偶然性,且不能預料,殆無疑義。


 


() 其妻(受益人)得請求之金額為何?


 


    系爭旅行平安保險所承保者,僅限於非危險性活動,本件林○明係從事攀登極高海拔之山峰,此等活動自屬危險性旅遊活動,南山公司為排除風險,特於系爭旅行平安保險契約於保險人批註/特定事項欄明白約定:「被保險人之行程中含攀登山嶺者,其身故及殘廢保險金之投保限額為100萬元整」等語,有該保險合約書在卷可稽,本件林○明之旅行行程係攀登西藏希夏邦瑪峰,核屬前開批註/特定事項之約定情形,其身故保險金自應限於100萬元,已無疑義。


 


    因此系爭旅行平安保險合約書批註欄之事項係屬特別約定事項,其效力對優先於一般之保單約款。因此系爭旅行平安保險之保險金額自受該批註/特定事項欄之最高投保限額100萬元之限制 ,其妻(受益人)上開主張,應屬無據。


 


最後法官判決其妻(受益人)所可請求之保險金合計為900萬元(計算式為:人身事故保險金800萬元+旅行平安保險金100萬元=9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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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