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手術醫療保險,是依張正○投保金額新台幣1,000元10倍至40倍計算之保險金(每保單年度理賠金額上限為投保金額之100倍),其中癌症手術之理賠倍數為保險金額之40倍,肝臟手術之理賠倍數則為保險金額之20倍。
南山人壽認為本件本來應該依肝臟手術之倍數即20倍理賠,但因為體恤張正○之病情,所以每次均以30倍理賠(3萬元),共理賠24萬元。
但張正○認為這是癌症手術,應該每次要理賠40倍(4萬元)才對,所以要求南山人壽總共應該理賠30萬元,但是雙方談不攏,於是張正○告上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南山人壽敗訴。
基隆地方法院判決南山人壽敗訴的理由如下:
(一)保險契約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這個理由前已敘述,這裡不再重複。Richard只想告訴大家,誰說保戶是弱勢呢?那是因為自己不懂得爭取權益。
另外,南山人壽雖抗辯系爭附約關於手術理賠倍數之訂定,係以各該手術項目對病患傷害程度輕重作為給付倍數之依據。但是依照手術賠償表觀之,依保險金額理賠40倍者,多為縱膈腔內腫瘤切除、聽覺腫瘤切除、腦下垂體腫瘤切除等與惡性腫瘤相關之手術。
而對於截肢手術、頭顱切開術、胸廓切開術、腹部切開術、脊柱或骨盆手術等與惡性腫瘤無關之手術,雖手術本身對於病患之傷害甚為嚴重,給付倍數亦僅為10或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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