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向宏泰人壽(原名宏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泰公司)投保終身壽險,包含保險金額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之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下稱宏泰傷害險附約)。




 




    另於九十五年間向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旺友聯公司)投保團體傷害保險(下稱友聯傷害險契約,下與宏泰傷害險附約合稱系爭二契約)。




 




    保險期間自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零時起為期一年,約定身故、殘廢及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額為五百萬元。




 




    嗣張○○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因騎車遭不明物體擊傷意外,致左眼創傷性虹彩炎併視網膜剝離,術後併雙眼黃斑部病變,經治療後,左眼最佳矯正視力為六。




 




    而張○○之右眼前因白內障造成黃斑部病變,最佳矯正視力為四。




 




    系爭二契約均以「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下稱示範條款)為契約之部分內容,並九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後發生之事故,應適用所示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等情,為兩造不爭之事實。




 




    查示範條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規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宏泰傷害險附約第三條第一、二項及友聯傷害險契約第五條第一、二項約定亦同。




 




    可知張○○依系爭契約得向旺旺友聯與宏泰人壽申請理賠者,僅限於「意外」傷害事故所造成之殘廢或死亡,不及於疾病所致者。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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