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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為要保人,以子林○○為被保險人,向幸福人壽投保人壽長春藤限額終身醫療保險,投保之單位為住院日額新台幣(下同)1,000元, 每年繳費17,490元,繳費期限20年。契約始期乃自民國95630日起算,並約定甲○為身故受益人。


 


    被保險人林○○因在越南工作, 於95721日在越南平陽省夷安縣夷安鎮發生交通車禍事件,因此意外死亡。甲○向幸福人壽申請死亡保險金住院日額1,000元之1,000倍,即 100萬元。


 


    然而幸福人壽卻主張系爭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林○○於要保書上親筆簽名,因此,依保險法105條第1項規定契約為無效,拒絕理賠,並於951020日正式發文通知,並退還保險費17,490元。


 


    幸福人壽拒絕理賠的其中一項原因就是,林○○常年在越南工作, 95318日返國,95326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而其投保時間95630日其人在國外,因而懷疑要保書上之簽名非其親自簽名。


 


    再加上根據其他金融機構的文件佐證,幸福人壽認為與該保單上之簽名不符,故認定該保單上之簽名應該非其本人所為,所以拒絕理賠。


 


    而甲○的說法是林○○95318日返國,適逢幸福人壽業務員前往拜訪並推薦該公司之限額終身醫療險商品,林○○對於該產品十分滿意該險種內容,但因考量本身已有購買其他保險公司之醫療險,因此需要再考慮一下,但在業務員之勸說下,先行在要保書上簽名,待考慮清楚後再通知業務員送件。


 


    幾天後,林○○因假期已屆期限,所以,就先返回越南工作地點,之後雖業務員經常到家中拜訪遊說甲○,甲○亦表示需再詢問林○○之意見,再確定是否要送件繳費,迨於956月下旬聯絡上林○○後, 才通知業務員完成手續送件繳費。所以要保書上之簽名確實是林○○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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